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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借名买房协议仅具债权效力,不得排除强制执行|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林国栋想在燕郊购房,但因年龄较大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于是,他与儿子林志强商量,以林志强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款由林国栋全额出资。

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委托购房协议》,写明:“林国栋委托林志强代为购房,房屋实际所有权归林国栋所有。”此后,林国栋通过转账支付首付款,并长期承担月供。2020年后,因林志强账户被冻结,林国栋改将还款打入儿媳账户,并最终结清贷款。

然而,林志强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被债权人张明远起诉。法院A号判决判令林志强退还109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并拟拍卖登记在林志强名下的一号房屋。

林国栋得知后,立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真实权利人,请求停止执行。执行法院B号裁定驳回其异议。林国栋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国栋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号房屋继续作为林志强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注:即便父子间有协议、有出资,但因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足以排除善意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林国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经查:

一号房屋自始登记在林志强名下,对外公示权利人为林志强;

林国栋虽提交《委托购房协议》及部分转账记录,但协议签订于父子之间,无第三方见证,极易事后补签;

转账多发生于2020年之后,无法完整覆盖购房及还贷全过程;

更重要的是,借名买房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

债权人张明远作为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有权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效力。

法院强调: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借名买房的风险应由借名人自行承担。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否则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执行秩序。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借名买房最大风险的真实写照——房在他人名下,等于把命运交到别人手里。

关键教训:

登记即风险:

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法律就保护谁。哪怕你出全款、住十年,只要没过户,房子就可能被对方的债主执行;

父子关系≠法律保障:

亲属间协议缺乏公信力,法院高度警惕“倒签协议、虚构债务”逃避执行;

执行异议极难成功:

除非能证明早于债务形成前已实际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否则几乎无法排除执行;

唯一安全路径:及时过户:

一旦具备条件(如贷款还清、政策允许),必须立即办理产权转移,否则夜长梦多。

✅ 建议:

绝不因“信任”放弃产权登记;

如确需借名,同步做资金监管+居住公证+定期催告过户;

一旦发现登记人涉诉,立即起诉确权+申请保全,争分夺秒!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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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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