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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无处分权卖房,合同无效后买方可诉请退款|房地产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王志远与刘建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70万元购买位于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合同签订当日,王志远即向刘建国指定的收款人——其弟弟刘建民账户支付300万元首付款;后续又陆续转账770万元,全部房款均未打入刘建国本人账户。

 

2017年8月,房屋完成过户,登记至王志远名下。

 

然而不久后,甲集团公司起诉称:

 

该房屋实为其2005年出资购买,仅因政策原因借用刘建国名义登记,刘建国仅为“代持人”,无权出售。

 

经大兴区法院及北京二中院两审终审(A号、B号判决),法院认定:

 

甲集团公司与刘建国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王志远与刘建国在交易中存在多处不合常理行为(如:大额房款全付至第三人账户、先过户后付尾款、无合理解释等);

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权利人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王志远遂起诉刘建国、刘建民,要求:

 

返还购房款1070万元;

支付利息(按LPR计算);

支付违约金214万元。

刘建国辩称:已申请检察监督,且房屋仍登记在自己名下,认为“现在退款为时过早”。

 

刘建民未出庭应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刘建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王志远购房款1070万元;

 

二、驳回王志远关于利息、违约金及要求刘建民共同担责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房款可退,但因双方均有过错,不支持任何赔偿或连带责任。

 

三、法院说理要点

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依法应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均认可1070万元已支付,刘建国应全额退还。

双方被认定“恶意串通”,均存在重大过错

王志远作为买受人,未尽基本审慎义务:

✓ 房款未付至产权人账户;

✓ 先过户后付大额尾款;

✓ 对房屋长期由他人使用、缴费等异常情况未核实;

刘建国明知非真实产权人,仍擅自出售;

→ 双方对合同无效负有同等责任。

违约金主张无法律依据

 

违约金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亦无效。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高折扣”“内部房源”背后可能是代持房!务必查清真实权属;

房款必须支付至产权人本人账户,否则可能被推定为“非善意”;

先过户后付款、大额现金/第三方转账,极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

即使拿到房产证,也可能被撤销!登记公示≠绝对安全,真实权利优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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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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