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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付款+居住15年,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张志远作为甲石油化工公司员工,享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资格。因自己暂无购房需求,他与朋友王建国达成口头约定:

 

将购房资格“转让”给王建国,由王建国以张志远名义买房,王建国支付2万元“资格转让费”。

 

双方于2007年3月23日补签《房屋转让协议》,明确约定:

 

王建国支付2万元定金;

全部房款(186,962元)及税费由王建国承担;

房屋交付后归王建国装修、居住、使用;

张志远须配合办理一切手续,不得附加条件。

协议签订后,王建国依约支付2万元,并直接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房款。2007年7月,一号房屋交付,王建国装修入住至今,所有物业、水电等费用均由其缴纳。

 

2015年,房屋具备办证条件。王建国联系张志远配合过户,张志远却提出:“要么给我30万元,要么把房子还我。”

 

王建国无奈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张志远辩称:签协议时“喝了酒不清醒”,且王建国曾承诺“儿子排上房就还我”,但未提供证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2007年3月23日王建国与张志远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即:法院明确认可“购房资格转让+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为后续过户奠定基础。

 

三、法院说理要点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有书面合同、2万元收据、全额房款发票;

张志远自认王建国付款、长期居住;

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涉案房屋虽为单位集资房,但性质属经济适用住房,非禁止交易类型;

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亦未违反公序良俗。

实际履行情况印证协议效力

王建国支付全部款项、长期占有使用超15年;

张志远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现以“喝酒不清醒”抗辩,缺乏依据。

“资格转让”本质是借名买房的一种形式

 

法院指出,此类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只要不规避限购政策或损害公共利益,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单位集资房资格可转让?关键看房屋性质!若属普通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通常有效;若属保障性更强的政策房(如两限房),则可能无效;

书面协议至关重要!本案胜诉核心在于有《房屋转让协议》+付款凭证+长期居住事实;

“喝酒签协议”难成抗辩理由,除非能证明完全丧失意识;

对方多年默许后突然反悔,法院倾向保护实际出资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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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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