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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房父母支付全款,无协议难认定借款|房产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守业系被告李阳之父。李阳与被告林雪于201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林雪起诉离婚。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A号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认定:

 

“位于一号房屋系以双方名义购买,登记在李阳、林雪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李阳父母为购房出资320万元,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可由案外人另行解决。”

 

经查,为购买一号房屋,李守业于2019年4月17日向李阳转账120万元,2019年7月31日再次转账212万元(其中320万元用于购房)。

 

2019年5月19日,李守业与李阳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

 

借款共计320万元用于购房;

年利率4%;

婚姻存续期间无需还款,如婚姻破裂则立即偿还本息。

离婚后,李守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阳、林雪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理由是: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林雪在离婚时实际分得房屋大部分权益,应承担共同债务。

 

李阳当庭表示认可全部诉讼请求;

 

林雪则坚决反对,主张:

 

自己从未签署或知晓上述《借款协议》;

李守业配偶曾在聊天中明确表示:“这笔钱就是准备给你们结婚用的,不要还”;

案涉款项实为赠与,不构成借款。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李守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守业主张320万元为李阳、林雪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款协议未经配偶签字,不产生约束力

 

虽然李守业与李阳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林雪既未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单方协议对未参与方无法律效力。

父母为子女婚房出资,通常推定为赠与

 

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法律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主张为借贷,须由出借人承担充分举证责任。

录音证据削弱借贷合意可信度

 

林雪提交的录音显示,李守业配偶曾表示“不要还,就是给你们结婚用的”。尽管非李守业本人陈述,但在家庭语境下,足以动摇“借贷”主张的真实性。

举证责任未完成,承担败诉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李守业未能证明林雪知情并同意借款,故其诉求无法成立。

�� 核心规则:

 

仅有父子间的借款协议 + 转账记录 ≠ 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未签字确认,父母出资极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务必让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

 

若希望保留债权,必须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字,明确写明“此款为借款,非赠与”。

避免模糊表述,如“给你们用”“不用还”

 

家庭聊天、微信、电话中的随意承诺,可能成为法院认定“赠与”的关键证据。

“婚姻破裂才还款”条款适得其反

 

此类约定暴露出资本意是维系婚姻,而非真实借贷,反而削弱债权主张。

离婚诉讼中未提债务,事后追讨难度极大

 

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未将父母出资列为债务,法院通常视为已放弃权利。

正确操作建议:

出资前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父母+子女+配偶);

协议中明确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条件;

配偶手写签名+捺印;

保留完整沟通记录,避免口头承诺。

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房屋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拆迁、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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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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