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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如何写才不会被推翻?律师建议|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国栋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文斌。2008年,李国栋作为被安置人,与甲公司及乙中心签订《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合同》,约定共同购买一号房屋,其中李国栋享有56%产权份额,乙中心占44%。2011年,三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确认房屋地址。

 

2020年1月12日,李国栋亲笔书写遗嘱,明确表示:“我去世后,将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留给儿子李文斌继承。”

 

2020年4月,李国栋去世。

 

李国栋的母亲万秀英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之一,但万秀英于2022年去世。万秀英共有五子:李志刚、李海涛、李建国(已故)、李国栋、李永康。其中李建国早年去世,留有一子刘振华。

 

李文斌遂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中李国栋享有的56%权益由其继承。

 

李志刚、李海涛辩称: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并主张李志刚对母亲万秀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李永康、刘振华均表示:同意李文斌的诉讼请求;若按法定继承,愿将各自份额赠与李文斌。

 

庭审中,李志刚、李海涛申请对遗嘱笔迹鉴定,但因样本不足,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中李国栋享有的56%合同权益,由李文斌单独承继;

 

✅ 驳回李文斌关于“直接确认产权份额”的请求(因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 驳回李志刚、李海涛要求法定继承的主张。

 

核心结论:自书遗嘱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三、法院说理

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内容完整、签名清晰、日期明确,符合形式要求。

无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

 

虽有继承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笔迹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质疑方承担。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只要遗嘱有效,即排除法定继承。即便其他继承人对祖辈尽了赡养义务,也不能对抗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

未办产权证不影响合同权益继承

 

一号房屋虽未登记,但《安置合同》项下56%的财产权益属于遗产,可依法由继承人承继。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自书遗嘱务必“三要素齐全”:亲笔写 + 签名 + 年月日,缺一不可;

建议同步录音录像或找见证人,增强证明力,避免日后争议;

拆迁安置房即使未办证,合同权益也可继承,无需等到产权登记完成;

赡养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遗产:本案中,李志刚照顾的是母亲万秀英,而非被继承人李国栋,故无权以此主张多分李国栋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可放弃或赠与份额:刘振华作为侄子,依法代位继承,其自愿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定向安置房存在“长期未办证”问题,被继承人应在生前通过遗嘱明确归属,避免子女因合同权益归属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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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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