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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长期支付继父母生活及医疗费用,虽未形成扶养关系,法院认可其可酌情继承,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析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林建国与林秀芳系同父异母兄妹,父母早年离婚,林建国由父亲林国栋抚养,林秀芳随母亲生活。

 

林国栋后与吴女士再婚,未生育子女。林建国自4岁起与父亲、继母吴女士共同生活至成年,形成扶养关系;林秀芳则长期在外地工作,未与吴女士共同生活,亦未接受其抚养。

 

林国栋于2016年去世,吴女士于2021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涉案房产两套:

 

一号房屋:林国栋通过继承取得三分之一产权,属其与吴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登记在“林国栋”名下(曾用名“林某某”),系婚姻期间购买,亦为夫妻共同财产。

林建国作为林国栋亲生子 + 吴女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两套房屋。

 

林秀芳辩称:

 

自己虽非吴女士法定继承人,但退休后回京与吴女士共同居住近十年,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林建国仅偶尔探望,未尽赡养义务;

请求法院考虑其对吴女士的长期照顾,多分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由林建国继承四分之三份额,林秀芳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林秀芳虽非吴女士法定继承人,但因对其晚年照料较多,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说理

 

继承人身份认定清晰

林建国是林国栋亲生子,也是吴女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属于两位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林秀芳仅为林国栋亲生女,与吴女士无扶养关系,不是吴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林国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均分

 

两套房屋均为林国栋与吴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林国栋去世后,其50%份额作为遗产,由林建国、林秀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即各得25%。

吴女士的遗产:酌情分配给非继承人

 

吴女士去世时,其50%房屋份额为遗产。

法定继承人仅有林建国一人;

但林秀芳虽无法定继承权,却在吴女士高龄卧床期间长期共同居住、提供生活照料与情感陪伴,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

法院综合考量其付出,酌定林秀芳分得吴女士遗产的50%(即整套房屋的25%)。

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继子女能否继承,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4岁起共同生活、接受抚养 → 构成扶养关系 → 享有继承权;

 

未共同生活、未接受抚养 → 即便血缘是兄妹,对继母也无继承权。

“照顾老人”不等于“自动多分遗产”

 

只有对无法定继承权的人(如儿媳、侄子、邻居),才适用《民法典》第1131条“适当分得”;

 

若本身是法定继承人,则需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多分(本案林秀芳对父亲未被认定尽主要义务)。

“适当分得”的份额通常较小

 

本案林秀芳照料继母近十年,法院也仅酌定其获得整体房产25%(含父亲部分),远低于法定继承人。

证据决定成败

 

林秀芳能胜诉,靠的是住院签字记录、邻居证言、共同居住事实;若仅有口头陈述,很难获支持。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再婚家庭面临“亲生子女 vs 继子女”继承冲突。建议:

✅ 继父母与继子女尽早明确扶养关系;

✅ 赡养行为保留票据、照片、聊天记录;

✅ 必要时通过遗嘱提前安排,避免身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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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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