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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抵押查封,开发商仍要承担办证违约责任|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吴强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内部认购书》,以800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362.95㎡),房款由其妻李芳分四笔付清。因无购房资格,房屋一直登记在甲公司名下,未过户。

 

2018年8月,吴强将一号房屋转售给周明,总价1200万元。2019年3月,经甲公司同意,三方签署《更名声明》,将购房人变更为周明,并由周明与甲公司重新签订《认购书》,确认购房款为800万元(实际由吴强已付)。

 

2019年7月,甲公司向周明交付房屋。但因甲公司自身债务问题,一号房屋被多次抵押、查封,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周明为此历经多年诉讼:

 

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成功排除他人强制执行;

再起诉要求甲公司配合过户,法院于2024年6月判决支持;

2024年11月,终于取得不动产权证——距离更名协议签订已近6年。

周明认为,甲公司长期未办证构成违约,遂起诉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中,将最初主张的372万元主动调整为160万元。

 

甲公司未出庭应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十日内向周明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60万元。

 

即使《认购书》未约定办证期限,开发商仍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产权转移,否则按购房款20%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说理

 

《认购书》具备买卖合同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具备房屋基本信息、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的认购协议,且开发商已收全款,应认定为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办证义务自更名协议生效时起算

 

法院认为,甲公司对周明的办证义务始于2019年3月双方签订《认购书》之时,而非吴强最初购房时间。

 

按照“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应办证”的规定,违约起算日为2019年6月14日。

违约金按购房款20%封顶符合司法惯例

 

虽然按LPR1.5倍计算可超300万元,但法院参考同类案件,酌定违约金上限为总房款20%(即160万元),以平衡双方利益。

开发商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采信原告全部证据。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认购书”也可能构成正式合同

 

只要内容完备、房款付清,即使未签网签合同,开发商仍负有办证义务。

办证期限有法定标准,无需合同约定

 

已竣工房屋:签约后90日内应办证;期房:交房后90日内。超期即可能构成违约。

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法院会酌定上限

 

北京司法实践普遍将逾期办证违约金控制在**总房款10%-20%**之间,过高部分难获支持。

遭遇查封、抵押?及时提起确权+执行异议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周明通过系列诉讼排除他人权利障碍,最终实现过户。

保留催办证据至关重要

 

微信记录、书面函件等可证明买方积极主张权利,避免被反诉“怠于行使”。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别墅、商办项目存在“先认购、后更名”操作,极易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办证难。

 

✅ 正确做法:

 

签约前查清房屋是否被抵押/查封;

要求开发商明确办证时间节点;

逾期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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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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