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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房屋被查封,能否排除执行并完成过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李强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强以总价217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合同明确:

 

李强于签约当日支付30万元,余款于2010年2月26日前付清;

甲公司于2010年3月交付房屋;

交付后24个月内(即2012年3月底前)为李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若逾期办证,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约每日217元)。

合同签订后,李强依约付清全部房款,甲公司也如期交房。李强自2010年3月起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至今,并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

 

然而,截至起诉时,甲公司仍未为李强办理产权证。甲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房屋仍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且已被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过户。”

 

李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

 

立即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

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强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强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4月1日起,至产权证实际办理完毕之日止,按每日217元计算)。

 

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李强与甲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方已全面履约,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李强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十余年,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办证,构成违约。

“房屋被查封”不能免除办证义务

 

即便房屋存在司法查封,甲公司作为开发商仍有义务积极解除权利限制、配合产权登记。不能以自身债务问题对抗善意购房人。

违约金标准合理,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年化约3.65%)未超过法定上限,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 “先入住、后办证”风险极高

 

本案中,李强虽已居住15年,但因未及时取得产权证,长期处于“无证”状态,权益始终悬而未决。

 

�� 开发商拖延办证?可直接起诉

 

只要合同有明确办证期限,逾期即可主张违约金+强制过户,无需等待开发商“主动解决”。

 

�� 房屋被查封≠不能维权

 

即使房屋被查封,法院仍可判令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后续可通过执行程序推动解封过户。

 

�� 保留付款凭证+入住证据至关重要

 

包括银行转账记录、物业费、水电缴费单、购房资格核验证明等,都是胜诉关键。

 

�� 违约金可累计十余年

 

本案违约金已累积超十年,总额可能远超预期。切勿因“时间久”放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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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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