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律师团介绍 > 律师风采 >

继承人拒不配合过户,买方如何通过诉讼维权?北京遗产律师指引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建国、张浩然(父子)诉称:2020年4月29日,二人与林秀云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77.61平方米,住宅性质),总价18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首期40万元应于2020年4月27日前支付;第二期40万元于过户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期100万元于过户后三个月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林秀云于2020年5月13日因病去世。经查,林秀云生前无配偶、子女,其母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该母亲亦于2020年11月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林强、林梅(即本案被告)。

 

张建国、张浩然多次要求林强、林梅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均遭拒绝。二人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被告辩称:

 

合同非林秀云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其已病危住院,无行为能力;

房屋成交价18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

原告未实际支付首付款,且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故拒绝配合过户。

原告则提交了:

 

有林秀云签名捺印的买卖合同(含三名见证人签字);

林秀云亲笔签署的《声明》,明确表示:“我自愿以180万元出售房屋,因无儿无女,张建国长期照顾我,此为真实意愿,绝无受胁迫或欺诈”;

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条,证明首付款已通过抵扣理财欠款+现金方式结清;

多年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的凭证,证明自2016年起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强、林梅继续履行张建国、张浩然与林秀云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建国、张浩然名下。

 

三、法院说理

 

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提交的合同、收条、声明及见证人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林秀云在《声明》中明确表达低价售房原因及自愿性,且其所患疾病不影响意识判断。被告质疑签约能力,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医学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交易价格偏低不构成无效理由

 

被告主张“市场价700万元”,但未提供针对该房屋的评估报告。林秀云在声明中已自认知晓市场价格,自愿处分个人财产,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

继承人依法承继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承受合同权利义务。林秀云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法定义务协助办理过户。

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

 

合同约定剩余房款在“过户后”支付,现尚未过户,原告无需提前付款。被告以“担心原告不付尾款”为由拒办过户,缺乏法律依据。

其他争议另案处理

 

被告所提“原告侵占其他财产”等问题,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卖方去世≠交易终止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债权属性,继承人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买方有权通过诉讼强制过户。

关键证据:固定“真实意思表示”

 

建议在交易中要求卖方签署书面声明,说明交易背景、价格合理性及自愿性,并由见证人签字。此举可有效对抗继承人后续质疑。

低价交易需合理解释

 

亲友间、照顾者与被照顾者之间的低价转让,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愿。

及时确权,防范风险

 

若卖方年迈或患病,买方应在签约后尽快起诉确权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其他继承人处置。

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切勿拖延协商。专业房产律师可协助梳理证据、提起诉讼,高效实现过户目标。

分享到:

上一篇:老房已拆,遗嘱还作数吗?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法院判安置房按原遗嘱+家庭协议分配

下一篇:法院判我“居住使用”,现在能变“归我所有”吗?北京房产律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