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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住着,证拿不到?律师:这是开发商违约!房产纠纷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5月,王磊(化名)与甲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购买位于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总价23.1万余元。

签约当日,王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缴纳了维修基金、契税、测绘费、办证费、印花税等共计近3万元。甲公司出具了收据。

 

同年5月28日,双方完成物业交接,王磊入住一号房屋,并持续居住至今。水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均由其缴纳。

 

然而,17年来,甲公司始终未协助王磊办理不动产权证。王磊多次催促,对方均以“年代久远、材料缺失”为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甲公司辩称:

承认收到全部款项,认可房屋已交付;

但因房屋性质特殊(按经适房管理),且原始资料不全,客观上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王磊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王磊名下。

 

三、法院说理

 

1. 口头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虽无书面合同,但王磊已支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甲公司接受并交付房屋;

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36条“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的规定。

 

2. 房屋性质不影响合同效力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禁止交易,仅在上市交易时受政策限制;

本案系初始登记后的转移登记,不涉及违规上市,合同合法有效。

 

3. 开发商负有法定协助办证义务

房屋已初始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具备过户基础;

甲公司作为出卖人,不得以内部管理问题对抗买受人合法权益;

即便材料缺失,也应主动补办或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而非推责。

 

4. 长期占有+缴费+居住=权属高度稳定

王磊连续17年实际控制使用房屋,形成稳定居住事实;

法院倾向于保护真实权利人,避免“房住着,证悬着”的不合理状态。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购买“按经适房管理”类房屋的业主维权提供重要参考:

口头购房协议+实际履行=合同有效,不必因无书面合同而放弃维权;

开发商不能以“材料丢失”“年代久远”为由拒绝办证,此属其自身管理责任;

长期居住+缴费记录是确权关键证据,务必保留所有票据、缴费凭证;

若遇拖延,可直接起诉要求强制履行过户义务,无需等待对方“准备好”。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购买此类政策性管理房屋时,应在付款后立即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并督促开发商启动办证程序。若多年未办证,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固定权利,防止开发商注销、资料灭失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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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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