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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隐瞒房产共有人,怎么办?房产纠纷律师支招维权路径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赵敏(化名)与陈浩(化名)登记结婚。2007年,陈浩以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款购买一号房屋,总价约186万元,并于2010年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该房屋虽登记在陈浩名下,但因购于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房屋由陈浩父母陈建国、李秀芳实际居住。

 

2024年1月,赵敏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号房屋。陈浩在离婚诉讼中称:“房子是我和父母、兄弟一起买的,有代持协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因此暂未处理该房产。

 

令人意外的是——

就在2024年9月2日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的次日(9月3日),陈浩立即与其父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7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将一号房屋“出售”给父母,并迅速办理过户,变更为三人按份共有:陈浩占30%,父母各占35%。

 

赵敏得知后震惊不已,随即提起诉讼,主张:

该买卖系恶意串通,意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浩一人名下,以便后续分割。

 

陈浩及其父母辩称:

房屋实为四人(含兄弟)共同出资购买,2007年已签《代持协议》;

过户只是“把父母份额落回名下”,未侵害赵敏权益;

买卖合同未实际付款,仅为形式。

 

但法院查明:

所谓“代持协议”从未告知赵敏;

出资证据模糊,无法证明婚内存在共买合意;

两次起诉确认代持协议后又撤诉,行为异常;

离婚刚生效就火速过户,时机高度可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陈浩与其父母于2024年9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三人须在7日内将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陈浩一人名下。

 

三、法院说理

 

1.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处分

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陈浩未经赵敏同意擅自处分,侵犯配偶财产权。

 

2. “代持协议”真实性存疑,且不得对抗不知情配偶

协议系亲属间签署,无第三方见证;

婚内从未向赵敏披露;

出资流水无法清晰对应各方比例;

→ 法院认定不足以证明真实共买关系。

 

3. 过户行为构成“恶意串通”

时间点紧贴离婚生效日;

合同价格明显偏低;

无实际付款;

此前两次起诉又撤诉,有“制造既成事实”之嫌;

→ 符合《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情形。

 

4. 恢复登记是保障配偶分割权的前提

房屋必须先回到陈浩名下,赵敏才能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主张50%权益。若任由过户成立,将导致配偶维权落空。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离婚期间转移房产”典型反面教材,警示三点:

婚内购房,无论登记谁名下,一般都属共同财产;

亲属间“代持”“借名”若未告知配偶,极难被法院采信;

离婚前后突击过户、低价交易,极易被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若发现配偶在离婚期间异常处置房产(如突然“卖给”父母、兄弟),应立即:

1.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调取银行流水、过户记录;

3. 主张合同无效+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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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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