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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子女能否凭便条主张全部产权?北京房地产律师警示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赵明、赵华、赵强。赵强先于父亲去世,其妻为王芳,女儿为赵雪。李秀英于2006年去世,赵建国于2013年去世。

 

二人原居住的一号房屋,最初为赵建国单位分配的公房。2009年,赵建国在李秀英去世后,依据房改政策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该房,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赵建国去世后,子女对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赵明(长子)起诉要求依法定继承分割;赵华(次女)则主张:父亲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房屋归她所有。

 

“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房子由女儿赵华居住并享有支配权……”落款有“赵建国”签名及人名章,日期为2007年。但经查明,全文包括签名均由赵明代笔书写,仅人名章系赵建国本人加盖。立遗嘱时,赵强未在场,也未签字确认。

 

此前,赵华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要求过户,已被A号判决驳回。本次诉讼中,她又改称该文件实为“家庭分家协议”。

 

其他继承人王芳、赵雪表示:不认可该文件效力,同意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各方均只要求法院确认各自产权份额,不要求实际分割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明、赵华、王芳与赵雪按份共有,其中赵明占1/3,赵华占1/3,王芳与赵雪共同占1/3。

 

三、法院说理

 

1. 房屋属赵建国个人遗产

房屋虽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李秀英去世三年后,赵建国以个人名义按房改政策购买并登记,依法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全部作为遗产处理。

 

2. 所谓“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

若视为自书遗嘱:非本人书写,不成立;

若视为代书遗嘱:无法定两名以上见证人,且代书人(赵明)系继承人之一,违反《继承法》禁止性规定;

若视为分家协议:缺乏全体共有人(尤其是赵强)签字或事后追认,亦不成立。

→ 法院认定:该文件不具有遗嘱或协议效力。

 

3. 按法定继承处理,转继承适用

赵建国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三名子女。赵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份额由其配偶王芳、女儿赵雪转继承。

 

4. 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支持多分

虽赵华长期与父亲同住,但法院查明:同住系因其自有住房另作他用;父亲住院期间,子女轮流陪护。综合判断,各继承人赡养义务基本均衡,按均等份额分配。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家庭继承中的三大误区:

“家人代写+盖章”不等于有效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参与并签字;

“分家单”需全体权利人同意:缺少任一共有人签字,难以被认定为有效协议;

同住≠多分遗产:法院会综合考量同住原因、照料实质、其他子女贡献等因素。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涉及房产继承,切勿依赖手写便条或口头承诺。如需确保意愿实现,应通过公证遗嘱或规范代书遗嘱(含见证人) 形式固定意思表示,避免日后家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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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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