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明(化名)与李强(化名)于2024年2月8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明购买李强名下位于顺义区的一号房屋(登记用途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53.21平方米),成交价6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李强须于2024年3月3日前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张明已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抵作房款)。后李强未按期注销抵押,亦未交付房屋,且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再出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明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4万元并返还购房款8万元。李强辩称双方实为借贷关系,20万元系借款,非定金,拒绝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李强向张明返还双倍定金24万元及购房款8万元,共计32万元。
法院说理
合同真实有效:李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认可收到20万元,却否认买卖合意,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合理解释签约行为,故合同成立有效。
根本违约事实明确:合同约定李强须于2024年3月3日前注销抵押并交付房屋,其未履行且明确拒绝出售,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定金罚则适用合法: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60万元×20%=12万元)。本案中20万元定金中,12万元为有效定金,双倍返还24万元;超出部分8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应作为购房款返还。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核心建议:
定金数额需合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定金不得超过总价20%(如60万房款上限12万定金),超出部分不适用双倍罚则,仅作购房款处理,避免维权失败;
抵押注销是关键:签约前必须核实房屋抵押状态,要求卖方限期注销,否则易陷违约被动;
证据链必须完整:付款凭证、合同、沟通记录缺一不可,法院以签约行为认定合同效力;
商住房交易风险高:配套商业用途房屋交易需特别谨慎,务必确认抵押及权属状态。
房屋买卖遇违约,及时委托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固定证据、主张权利,确保定金罚则依法适用。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