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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口头约定分房款,公证放弃后还能要回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张秀英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张华、长女张明、次女张丽、次子张芳(已去世,其女张静为代位继承人)。张建国、张秀英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2019年8月,张华在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由张明、张丽共同继承一号房屋。2019年9月,张明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96000元出售一号房屋。

 

张明在卖房前,与张华、张丽口头约定三人平分售房款。2020年1月,张明向张华转账155000元,作为其应得的售房款份额。

 

2021年,张丽起诉张明要求平分售房款,法院A号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售房款应由张明、张丽二人平分。张明认为张华已取得售房款,但不应取得,要求返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驳回张明要求张华返还155000元的诉讼请求;

2. 确认张华取得的155000元有法律依据。

 

三、法院说理

 

1. 口头约定与公证放弃的冲突:

张明与张华、张丽口头约定三人平分售房款,且张明已实际履行该约定。张华在公证处放弃继承,但实际并未放弃,系虚假放弃。

 

2. 不当得利的认定:

张明给付张华的售房款基于口头约定,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明在(2021)A号案件中已认可张华系口头约定的继承人之一。

 

3. 证据认定:

张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按兄妹三人之间约定"支付款项,且在A号判决中也承认三兄妹口头约定分房款,已履行了支付义务。

 

4. 虚假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张华虽在公证处放弃继承,但实际未放弃,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张华自始至终享有继承权,取得的售房款有合法依据。

 

四、律师提示

 

1. 口头约定遗产分配需谨慎:

口头约定遗产分配存在较大风险,建议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争议。

 

2. 公证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公证放弃继承后,如实际未放弃,可能影响继承权的行使。虚假放弃继承可能导致已分配财产的返还。

 

3. 虚假放弃继承的风险:

虚假放弃继承不仅可能导致已分配财产的返还,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4. 证据意识很重要:

涉及遗产分配的口头约定,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微信记录),避免"口说无凭"。

 

5. 继承纠纷解决途径:

继承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口头约定而产生后续纠纷。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大家:口头约定遗产分配需谨慎,公证放弃继承后如实际未放弃,已分得的财产有合法依据,不能主张不当得利。如您有遗产继承、口头约定、公证放弃继承等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取一对一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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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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