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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女儿出嫁不影响继承,宅院份额照样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刘老夫妇育有一子刘建国、一女刘建英。儿子婚后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自家宅院内。该宅院原为北房四间、东西房各两间。

 

1995年,全家共同将老房拆除翻建为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三间半。此后,四人共同居住至2005年,后搬出并将房屋出租,租金由儿子刘建国收取。2021年起,儿子每月向父亲支付2000元。

 

2023年,刘老夫妇立下打印遗嘱,明确表示:宅院中属于二人的全部份额,均由女儿刘建英一人继承。2024年初,刘母去世。

 

刘建英与父亲起诉称:

 

宅院房屋系家庭共有,北房五间应归父母所有;

 

母亲遗嘱有效,其份额由自己继承;

 

父亲亦愿将自己份额赠与自己;

 

请求确认北房五间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哥哥支付2010–2024年一半租金85万元。

 

儿子刘建国辩称:

 

北房五间是自己出资翻建,父母当时已同意“两间归老人住,三间归儿子”;

 

东西房完全由自己夫妻建造,与父母无关;

 

租金多年未主张,现因听说可能拆迁才起诉;

 

母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签字系父亲代握完成,遗嘱无效。

 

另查明:该宅院未办理房产证或确权登记,仅有村委会早年登记信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北房五间所在房屋的使用权归刘建英享有;

 

二、东西房所在房屋的使用权归刘建国及其妻子享有;

 

三、驳回原告关于85万元租金的全部请求。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有二:房屋权属如何划分?遗嘱是否有效?

 

1. 房屋虽无产权证,但可按家庭共建事实分割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刘老夫妇,地上房屋为1995年四人共同生活期间翻建;

录音证据显示,翻建北房时曾口头约定:“父母住两间,儿子要三间”;

东西房虽主要由儿子夫妻后续建设,但基于原有宅基和家庭共同生活背景,法院认定:

→ 北房五间归刘老夫妇(后由女儿继承);

→ 东西房归儿子夫妻。

因无产权登记,法院判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打印遗嘱有效,母亲份额由女儿继承

 

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全程录像;

母亲虽年迈,签字时需父亲协助,但录像显示其神志清醒、主动配合;

法院认为:对高龄老人不应苛求书写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有效;

父亲当庭明确将自己份额赠与女儿,法院予以确认。

3. 租金主张被驳回:权属长期未定,且已部分履行

 

2010–2020年从未主张租金,视为默认分配;

2021年起儿子已按父亲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

在房屋份额未明确前,主张“一半租金”缺乏依据。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关键启示:

 

农村宅院无房产证,仍可确权分割:法院可依共建事实、居住安排、录音等判“使用权”;

口头分家协议有效:家庭内部对房屋的分配,如有证据(如录音),法院会采信;

打印遗嘱+录像=高成功率:即使老人手抖无法签名,只要意思真实、程序合规,仍有效;

拆迁预期≠立即行动:若因听说要拆迁才起诉,可能被认定动机不纯,影响法官心证。

涉及农村宅基地、家庭共建房、分家析产、高龄老人遗嘱等复杂问题,务必提前固定证据(录音、录像、书面协议),避免亲情反目、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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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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