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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凭陪护记录和缴费凭证多分遗产获支持 遗产继承律师提醒留证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鹏与妻子李秀兰系高校退休教师,育有三名子女:长女王丽华、次子王建军、幼子王建民。夫妻二人于2000年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央产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王鹏名下,建筑面积80余平方米,为三居室。

 

李秀兰于2018年去世,王鹏2022年8月29日去世,二人均未订立遗嘱。王鹏生前曾在家属在场情况下通过手机录像表示:希望将一号房屋所有权留给孙子王浩(王建民之子),并让外孙刘阳(王丽华之子)享有50年居住权。但该录像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也未记录具体日期。

 

王鹏去世后,王建民、王建军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

 

三人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

若王丽华不同意折价补偿,则确认王建民、王建军对房屋东南、西北卧室享有居住使用权,并要求刘阳一家腾退;

刘阳等人支付自2022年8月30日起的房屋占用费每月8000元。

王丽华辩称:父亲生前已通过录像设立有效遗赠,房屋应归王浩所有,刘阳享有50年居住权;若按法定继承,其因长期照顾父母,应分得三分之二份额,并愿向两兄弟各支付50万元折价款。刘阳一家则主张其系经老人同意入住,无需搬离或付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王丽华、王建军、王建民共同继承,其中王丽华占40%份额,王建军、王建民各占30%;

驳回原告关于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及确认具体卧室居住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录像不构成有效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且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录像虽有子女在场,但均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近亲属,不具备见证资格;视频亦未标注日期,形式要件严重缺失。王鹏当时神志清醒,不属危急情形,故不适用口头遗嘱。因此,所谓“遗赠”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房屋依法定份额分割,尽赡养义务者可多分

 

一号房屋系王鹏与李秀兰夫妻共同财产。李秀兰先去世,其50%份额由王鹏及三子女继承;王鹏后去世,其名下全部权益由三子女继承。法院综合考虑王丽华与父母居住较近、日常照料较多等因素,酌情判其多分至40%,其余二人各30%。

居住使用争议不属于继承案件审理范围

 

刘阳一家系在王鹏生前入住,虽“50年居住权”无法律效力,但其居住具有家庭内部安排背景。在房屋尚未完成实际分割、未形成共有物管理协议前,原告要求腾退、支付占用费缺乏请求权基础。此类纠纷应另案通过共有物分割或排除妨害之诉解决。

四、律师提示

 

遗嘱必须“形式合法”:即使老人当众表态,若无合格见证人、未记录时间,录像难以被法院采信。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居住权不能靠口头承诺设立:《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需书面合同+不动产登记,家庭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其他共有人。

继承案只确权,不分家:法院在继承纠纷中通常只确认份额,不直接判决谁住哪间房、谁搬出去。

多尽赡养义务需留痕:医疗陪护记录、缴费凭证、社区证明等是争取多分遗产的关键证据。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

 

温馨提示:如您面临父母房产无遗嘱、兄弟姐妹争房、录像遗嘱效力、央产房继承等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权益,避免亲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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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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