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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合同有效,但明确:这房你永远过不了户!|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伟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2023年10月15日,张伟与王强、王军、王芳、王磊、王雪等五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0万元购买位于通州区某村的一号院落(含北房5间)。该房屋原登记在已故村民刘淑芬名下,为其与丈夫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前,法院在A号判决中已确认:王强继承该房屋3/5份额,其余2/5份额尚未完成继承分割,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部分未参与签约者)共同共有。

签约后,张伟支付全部房款,房屋亦完成交付。但因部分继承人(如王强之侄、弟媳等)未签字同意出售,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张伟遂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王强、王军、王芳当庭表示同意原告诉求;王磊、王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张伟与五被告于2023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注:法院同时指出,因出卖人对部分份额无处分权,房屋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张伟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三、法院说理

 

合同效力 ≠ 物权变动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欺诈、胁迫、违法等情形,即应认定有效。

 

 

买受人为本村集体成员,交易主体适格
张伟系同村农业户口,具备购买本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资格,不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

 

 

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售,构成无权处分
涉案房屋中2/5份额尚未分割,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五被告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全部房屋,对他人份额构成无权处分。

 

 

合同有效但履行不能,买受人可索赔
虽然合同有效,但因物权无法转移(无法过户),张伟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77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四、律师提示

 

“合同有效”不等于“能拿到房本”
本案典型体现了“债权有效、物权受限”的法律逻辑。签了合同、付了钱、住了房,仍可能无法确权——尤其在共有产权未析产时。

 

 

买农村房,务必查清“谁真正有权卖”

 

要求查看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确权判决;

所有继承人必须亲自签字(配偶也要签);

遇到“代签”“口头同意”,风险极高。

 

本村人买本村房,合同通常有效
与非集体成员购买不同,同村农业户口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一般不因身份问题被认定无效,这是重要利好。

 

 

遇到“部分人不签字”,怎么办?
可先起诉确认合同有效(如本案),再另案起诉要求其他共有人配合过户,或直接主张违约赔偿。

 

 

付款前务必做“产权尽调”
建议委托律师调取:

 

宅基地登记信息;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

是否存在继承诉讼或析产判决。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农村房屋交易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共有权陷阱”。合同有效只是第一步,能否真正“落袋为安”,取决于你是否把产权查清、把人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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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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