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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没房产证,能写进遗嘱吗?北京房产律师:能,但有限制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刘建国与前妻育有一子刘强。前妻早年去世后,刘建国于1986年与周秀英再婚,未再生育。周秀英带其亲生子孙浩与刘建国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

 

刘建国名下有三套无产权证房屋:

一号房屋(优惠价商品房);

二号房屋(房改房);

三号房屋(拆迁安置房)。

 

2016年1月27日,刘建国在病重期间立下代书遗嘱,由其弟弟代书,周秀英姐姐见证,周秀英本人签字确认同意。遗嘱主要内容为:

二号房屋由儿子刘强继承;

一号房屋由继子孙浩继承;

三号房屋待刘建国与周秀英均去世后,由刘强、孙浩平均继承;

周秀英对三套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子女不得处置。

 

刘建国于2016年4月去世。其子刘强于2023年2月去世,留有两子:刘勇、刘强。

刘勇、刘明作为转继承人,起诉要求依法继承父亲应得的房产份额。

 

被告周秀英、孙浩辩称:

遗嘱无效(代书人为利害关系人,立遗嘱人精神异常);

三套房屋均为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不应分割;

即便有效,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周秀英一半份额尚未继承。

 

裁判结果

 

✅ 确认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 二号房屋相关权益(居住、使用、收益)归刘勇、刘明共同享有;

❌ 一号房屋、三号房屋权益归周秀英、孙浩所有,原告不再享有权利;

 

法院说理

 

1. 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弟弟虽为亲属,但非继承人,且另一见证人为周秀英姐姐);

刘建国签名捺印,周秀英明确签字“完全同意”;

被告主张刘建国“抑郁状态”但未提供医学证据证明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有效,且体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合意处分。

 

2. 三套房屋虽无产权证,但可处理“财产性权益”

虽非“合法不动产”,但具有实际使用、收益价值;

法院可依《民法典》第1156条,对“不宜分割的遗产”采取确认权益归属方式处理;

→ 不影响继承权行使,但不产生物权效力。

 

3. 遗嘱已明确分配规则,应优先适用

二号房屋:刘建国去世即由刘强继承 → 刘强去世后,由其子转继承;

一号房屋:直接由孙浩继承,原告无权主张;

三号房屋:约定“待夫妻二人均去世后”才分割 → 继承条件未成就,仍属周秀英控制。

 

4. 其他继承人已放弃权利,程序合法

刘建国多名兄弟姐妹及晚辈出具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并赠与原告;

→ 原告主体适格,权益集中。

 

律师提示

 

✅ 代书遗嘱“双见证人”必须无利害关系!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当见证人;

本案中,弟弟虽为亲属,但非法定继承人(父母已去世,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院认定其可作代书人——但风险极高,不建议效仿。

 

✅ 小产权房也能继承“权益”!

无房产证≠无价值;

法院可判决居住权、使用权、出租收益权归属;

但不能过户、抵押、对抗行政确权。

 

✅ “待双方百年后”条款=附条件继承

三号房屋因周秀英仍在世,继承尚未开始;

原告现在主张分割,条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

 

✅ 再婚家庭遗嘱必须夫妻共同确认!

本案因周秀英签字同意,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才有效;

若仅一方立遗嘱处分共有房产,超出个人份额部分无效。

 

✅ 北京遗产律师强烈建议:

涉及小产权房、拆迁房,务必在遗嘱中明确“权益归属”而非“产权”;

代书遗嘱全程录像,保留立遗嘱人神志清醒证据(如当日就诊记录);

继子女、婚生子女权益易冲突,提前协商并书面固定,避免亲情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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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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