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方将自己婚前房屋在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加名的行为一般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屋的性质由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物权公示的角度,既然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对半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法院在分割时一般会考虑房屋的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生育子女等因素作出处理。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未出资方的分割比例一般为30%居多。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