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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他人名义购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归谁所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7

原告诉称
张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事实与理由:1997年9月22日,张某英与王某廷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张某英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号院内房屋10间及两侧院墙内树木水电等设施以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售与王某廷。但王某廷为城镇户口且并非Z村村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廷答辩称,不认可张某英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买卖关系,王某廷因需要场地办公,借用张某英名义购买王某英的房子,王某生与原被告之间曾经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现在已经找不到了,房屋实际为王某廷购买,之后王某廷借用张某英的名字将房屋出租,租客又将房屋转租,涉案房屋现在在出租,双方没有买卖协议,借名买房应属无效,所以张某英与王某生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王某廷已经对房屋进行加建、改造。
 
本院查明
1997年9月22日,张某英(甲方)与王某廷(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己闲置的住房十间卖给乙方,其中前院五间,后院五间及现有两侧围墙院内树木、水电等设施,一并随房卖给乙方,乙方付给甲方购房款一万元整。协议还约定了院落四至等其他内容。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英称已经钱款两清并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廷,所出售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号。双方均称,涉案房屋及院落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某英。张某英称,涉案房屋及院落是其自王某英处购买。庭审中,王某廷提交了一份1997年9月15日张某英与王某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与张某英与王某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基本一致,王某廷称通过该协议可以判断其与张某英间实际是借名买房的关系,张某英对于其与王某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与王某廷间系借名买房的关系。
王某廷称涉案房屋已经出租给他人,双方均认可现在房屋承租人为张某海。
王某廷为北京市通州区居民户口,不是Z村村民。
 
裁判结果
确认张某英与王某廷于1997年9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点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村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英与王某廷于1997年9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是买卖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Z村的房屋及院落,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农民私有房屋转让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因此农民私有房屋的转让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转移是无效的,所以张某英与王某廷于1997年9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无效协议,对于张某英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王某廷辩称的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的问题,因该问题成立与否并不能否认双方成立了《房屋买卖协议》,更不影响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无效协议这一结论,因此对于王某廷之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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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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