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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告诉您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转让的利弊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翔宇诉称:2006年北京市西城区×号拆迁改造,政府向原告提供了位于昌平区X处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原告不愿意到X处居住。原告的邻居即被告张瑞昌找到原告,请求原告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让给他,原告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协议,由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口头约定原告不在北京住的时候,被告要对原告居住的房子进行照顾。后来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该经济适用住房。但被告并没有履行照管原告房子的约定,致使原告的房子险些被大雨浇毁。因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瑞昌答辩称:被告不认可双方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该协议如果无效,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实际情况是原告当时并不愿意购买房屋,更未预测到今后的房屋价格会如此攀高。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而非原告。被告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并精心保管和使用该房屋,不存在原告所称险些被大雨浇毁的事实。

 

三、审理查明

2006年7月21日,原告张翔宇与被告张瑞昌签订协议书约定:“1、××两居室购房款全部由张瑞昌交纳;2、产权归属张瑞昌;3、房产证更换姓名的费用由张瑞昌负责交纳;4、张翔宇对××不承担任何费用。双方都不因此事反悔,也不产生任何纷争。”原告请求确认无效的协议书即为此份协议。

2006年7月25日,张瑞昌以张翔宇的名义与北京某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售房屋坐落为北京市X区×号;该房屋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预测建筑面积96.31平方米;该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2873元,总价款250411元,一次性付款;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5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之后,张瑞昌以张翔宇的名义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签订了相关购房文件。2007年5月21日,张瑞昌以张翔宇的名义接受了该房屋,并占有、使用至今。

2008年3月3日,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张翔宇。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票据及其他购房文件均保存于被告张瑞昌处。在该房屋的购买过程中,被告张瑞昌未曾向原告张翔宇支付过任何费用。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翔宇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2006年7月21日原告张翔宇与被告张瑞昌签订协议书已经成立。该协议书中,载明了涉案房屋购房款出资的事实及双方对于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相关费用的约定,并未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进行明确约定。由该协议书中载明的事项与约定可知,该协议的订立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情形,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即使该协议书中隐含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转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系原告因政府拆迁而获得,并非向社会公开摇号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故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特别是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条件。该合同合法有效。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或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您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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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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