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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六年后房东毁约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2

   李先生6年前借用房东魏老太的名字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居住至今。而魏老太及家人看到房价上涨后,以李先生不具有购买经适房的条件为由,要求收回该房屋。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记者昨日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退房,魏老太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

 
  2007年,一直租房居住的李先生一家借用房东魏老太太一家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购买一套位于天通苑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在购买房屋时还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李先生除了需支付全部的购房款外,还需要额外支付魏老太太经适房指标使用报酬1万元。此后,该处房屋一直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至今。男子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六年后房东毁约
 
  但2013年10月该房屋禁售期满,李先生要求魏老太太按照当初的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魏老太太的子女却拒绝李先生过户请求,并提出李先生没有经适房购买资格,借名购房协议无效。李先生诉至法院,与此同时魏老太太一家也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当时签署借名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城市特定人群的居住权利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李先生与魏老太太之间就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签订的合同违反相关规定,因此该合同应为无效。同时考虑到涉案房屋相较于购买之初已经获得较大幅度,在借名购房关系被确认无效后,被借名一方因房屋实际获得较大利益,而借名一方因房屋差价产生较大损失。所以法院在判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无效的同时,要求魏老太太对李先生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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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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