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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案件纠纷——借名买房案件中,实际购房人如何才能取回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05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蔡香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意欲购房,因在外无法亲自办理购房的相关事宜,委托被告以被告名义为原告购房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被告代原告购买了位于x区x号楼(xx)x单元x的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先后几次分期将房款付给被告。原告也相应的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购房发票原件。2006年与被告签署《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无条件无偿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
  被告辩称
蔡香君辩称,不同意蔡香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1、原告出卖涉案房屋意思表示真实。2016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形式达成了涉案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双方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付款方式待原告另行通知。至此双方就涉案房屋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蔡香君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
2016年10月2日,原告通知被告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余下购房款由被告兑换成美元,待原告另行通知剩余购房款交付时间。被告按照原告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交通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二十笔,共100万元。其余房款被告按原告要求陆续兑换成美元。原告通过微信确认收到购房款人民币300万元整;3、涉案房屋已登记被告蔡香君名下,涉案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蔡香君。
  二、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蔡香艺曾借用蔡香君之名购买了x区x号楼(xx﹟)x单元x层x房屋(以下简称x房屋),现该房屋仍登记在蔡香君名下。2006年6月16日,蔡香君与蔡香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一份,载明:经双方协商同意,蔡香君同意将1C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76.79平方米和商品住房产权证号xxxxxxx)无偿和无条件的转让给蔡香艺。望蔡香艺尽快办理转让手续。2014年3月,蔡香君再次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x住宅房屋,房产证号:xxxxxxx。此房为蔡香艺所有。
  三、法院判决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蔡香君出示2016年8月15日微信记录,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中已达成一致,原告以800万元的价格将x房屋出售给被告,原告从2016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支付给被告100万元房款,并用30万元债权折抵房款,剩余房款670万元因被告要求以美元的方式支付,但个人每年兑换的美元额度有限,故尚未给付。原告认可微信的真实性,但表示当时之所以同意80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是因为对北京的房市不了解,受到被告价格误导所致,其于2016年12月份回到北京后,发现x房屋实际价值为1200万元左右,故双方新的买卖关系并未成立。
况且,双方于2016年12月份又协商一致不再交易,就此原告提供微信记录若干予以证明。其中,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原告发微信,内容为:……关于房子之事是你认可的价格,是我说过大概700万元,但我告诉过你我承受价格800万元,高于这个数我买不起,我就不要,你说可以,我才卖掉我的房子,况且我的房子正在出租的很好,每月租金就1.5万元,我还是赔偿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再者你用我的名字买的房,我所有买的房都加税很高,我说过啥,你想过了吗,所以你自己慢慢品吧,我在这只有这个要求,你卖你的房,请中介不要打扰我的生活,昨天开始我接问房电话不下十次,昨天晚上11.3还有电话,刚才今天早上6:00就又来了,我不知说啥好,请你不要留我电话,另在你和中介合作之前将我给你的130万房款和3万元装修款一并给我,我委托你帮我买的东西款也结清,我把房本也还给你,我们两清,不再做交易了。蔡香君对微信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表示双方对纠纷解决方式和结果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处于生效状态。
  四、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蔡香艺与蔡香君间原为借名买房关系,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二人又于2016年8月15日就涉案房屋达成新的买卖关系,蔡香艺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蔡香君,且蔡香艺已收取蔡香君转账的100万元购房款,该买卖关系已经在履行过程中,故双方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已经被新的房屋买卖关系取代,目前,在双方就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予解决的情况下,蔡香艺径行以双方原借名买房关系要求蔡香君继续履行借名买房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蔡香艺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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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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