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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4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赠予合同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只要对方并表示接受合同即生效。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死亡,如果已经交付,则受赠人已经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若没有交付,则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生效,受赠人对该赠与财产享有请求权,可以赠与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要求交付。

  受赠人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回复: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附: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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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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