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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借名购房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明浩称:李明浩、朱勤勤双方于2009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16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宿舍X号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11月1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于2012年7月2日离婚,但并未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房屋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依法应当归李明浩与朱勤勤共同共有。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宿舍X号房屋归李明浩与朱勤勤共同共有;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二、被告辩称

  朱勤勤答辩称:不同意李明浩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我哥哥朱明明出资购买。

  朱明明答辩称:不同意李明浩的诉讼请求,房屋系我出资借朱勤勤之名从崔石原处购买,朱勤勤结婚后亦系我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因房屋当时不能过户,否则购买后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三、审理查明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宿舍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为某某电机厂公有房屋。

  2009年8月22日,李明浩与朱勤勤登记结婚。

  2010年8月16日,朱勤勤向某某电机厂交纳诉争房屋购房款40126元及维修基金1173元。

  2010年11月18日,朱勤勤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

  2012年12月12日,李明浩与朱勤勤经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

  庭审中,朱勤勤、朱明明陈述:诉争房屋原系公房,原公房承租人为崔石原;朱明明出资从崔石原处将房屋购买,因朱勤勤系某某电机厂职工,故于2006年将承租权变更至朱勤勤名下;诉争房屋后由朱勤勤居住,朱勤勤婚后亦在此居住;2010年,朱明明出资通过朱勤勤依据房改政策从某某电机厂将诉争房屋以成本价方式购买,并取得产权;同时提供与崔石原签订的《购房协议》及收条。李明浩对此均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宿舍X号房屋为李明浩与朱勤勤共同共有。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朱勤勤自认诉争房屋为婚前承租,其与李明浩于2009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0年8月16日向某某电机厂交纳购房款,并于2010年11月18日,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因此,诉争房屋应系朱勤勤与李明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朱勤勤与李明浩共同共有。朱勤勤、朱明明主张房改购房款系朱明明所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朱勤勤、朱明明主张诉争房屋原系朱明明从崔石原处购买,对此,即使朱勤勤、朱明明所述属实,此情况应系朱勤勤婚前与朱明明之间就房屋与崔石原之间承租权购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并未取得房屋产权,故与李明浩无关,不作为审理依据。

  提示:公房纠纷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公房的性质特殊,建议购房人谨慎对待,详细咨询律师,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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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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