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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借名买房纠纷:被借名人要求腾退房屋被驳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陈某诉称:2005年,徐某得知我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后,遂提出借款给我购买房屋,作为对价,我需将房屋借给徐某居住。双方达成合意后,我于2005年3月4日购买了位于昌平区X室的经济适用房。房屋自购买后按约一直由徐某居住使用。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以及房屋使用时间。2013年10月,我通知徐某要求返还房屋使用权同时向其归还借款。但徐某拒不搬离诉争房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1、裁决徐某返还房屋使用权;2、裁决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徐某辩称:该房屋属于我。我与陈某是亲属关系,是姨表兄弟,陈某有其他房屋不需要购买经适房,因为价格比较便宜,双方协商由我以陈某名义购买经适房。陈某将其身份证及私章均给了我,房屋所有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我支付,装修好之后我一直使用至今。陈某说借款并借给我使用与实际不符。所有的证件,房产证、买卖合同、交税的原件均在我处。虽然名义的购买人是陈某,实际上在合同中写明了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在买卖合同第一页中联系地址是我在亚运村的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座机均是我的,实际买卖合同显示的是两个人,当时真实的购房者是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三、审理查明

  陈某、徐某系亲属关系。2005年3月4日,陈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陈某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一套。

  另查,陈某认可诉争房屋系徐某出资及装修。陈某亦认可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在徐某处保管。

  再查,诉争房屋于2006年6月19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某。

  四、法院判决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律师认为,陈某主张徐某返还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室的房屋,根据陈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虽然登记的权利人为陈某,但是诉争房屋系徐某出资,陈某与徐某有可能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在双方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及解决出资或借名买房关系之前,不宜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交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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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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