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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房地产律师 解析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腾退房屋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张某蕾起诉称:位于X区X号房屋系张某蕾所有,于2004年开始由徐某维的姐姐徐敏玲使用,现由徐某维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张某蕾认为涉诉房屋系张某蕾所有,徐某维居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张某蕾的所有权。诉讼请求:1、徐某维将X号房屋腾空返还给张某蕾;2、徐某维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徐某维答辩称:不同意张某蕾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在2003年与徐某维之间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了协议,张某蕾有经适房的购房指标,不想买,张某蕾和徐某维基于亲属关系,张某蕾就同意徐某维以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张某蕾给徐某维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徐某维缴纳了所有的首付款,所有税费、偿还按揭贷款,并入住。徐某维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居住至今。2013年,张某蕾在没有经徐某维同意的情况下,将剩余贷款还清,从银行拿走了产权证。双方就房屋的买卖问题和权属问题到底归谁所有存在纠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张某蕾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2年11月15日,张某蕾与北京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蕾购买X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某蕾。

  2013年,张某蕾、徐某维双方因涉案房屋存在纠纷,张某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将徐某维起诉,要求徐某维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张某蕾,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张某蕾的诉讼请求。

  另查,2013年徐某维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将张某蕾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徐某维所有,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徐某维的诉讼请求。

  再查,张某蕾的表哥郑文迪与徐某维的姐姐徐敏玲原系夫妻关系。关于涉案房屋的出资问题张某蕾与徐某维各执一词,张某蕾主张,首付款及部分银行贷款由其表哥郑文迪支付,张某蕾提前偿还剩余贷款;徐某维主张其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四、法院判决

  驳回张某蕾的诉讼请求。

  五、著名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著名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系张某蕾,但徐某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且一直居住至今。依据双方现有证据,在涉案房屋出资问题未明确之前,徐某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不应被认定为无权占有,故对于张某蕾要求徐某维腾退涉案房屋的请求,无法支持。双方应先解决出资关系认定、借名买房关系认定等之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提示: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另,对于同一案件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方面应具有一些技巧,不同诉求将造成法院认定的不同,建议交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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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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