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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 点评一起因离婚产生的拆迁购房指标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叶真诉称:我与被告张锋曾系夫妻关系,被告冯田是原告和被告张锋的婚生女。被告张文芬系被告张锋的父亲,被告黄领系被告张锋的母亲。被告张文芬名下有一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该宅基地于2010年10月拆迁,被告张文芬系被拆迁人,原告及四被告系家庭成员,均享受拆迁利益。

  2011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锋离婚,冯田由张锋抚养。该拆迁利益一直未予分割。现原告起诉:1.确认×号宅基地拆迁所得的3套回迁房屋使用原告45平方米的优惠价面积和9平方米的调剂价面积;2.判令原告对XXX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的权利;3.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中属于原告的部分;4.被告给付自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共计44个月的租房补助,每月850元。

  二、被告辩称

  四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虽原、被告五人享有优惠购房指标,但原告与被告张锋已于2011年离婚,不在院内居住,宅院内亦没有原告及张锋共同投资建造的建筑。购买的三套回迁房中有两套没有使用原告的任何购房指标。

  关于原告第三项请求,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的费用的五分之一,其他各项均不同意给付。原告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被告不同意给付其他补助费用。工同意给付原告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共计44个月的房租合计37400元。

  三、审理查明

  因拆迁,被告张文芬与拆迁人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人为张文芬,被拆迁家庭人口为张文芬、黄领、张锋、冯田、叶真(外址户口)。拆迁人支付各项拆迁款合计2005528元。原、被告五人均享有优惠购房指标。

  2015年10月10日,黄领、张文芬以其二人名义购买×室期房一套,购房面积为138.55平方米,全部使用优惠价面积购买,购房款为299268元;

  2015年10月15日,张文芬、黄领以其二人名义购买XX室现房一套,购房面积为79.29平方米,亦全部使用优惠价面积购买,购房款合计155408.4元;

  2015年10月18日,叶真以其与冯田的名义购买XXX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XX区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购房面积为53.6平方米,其中优惠价面积为7.16平方米,调剂价面积45平方米,市场价面积为1.44平方米,该房屋总房款为214768元。

  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注明:拆迁协议中每人享受优惠价面积45平方米。被告认可上述三套回迁房屋使用了原告享有的4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指标和9平方米的调剂价购房指标。

  对于原告变更后的第二项请求,被告同意原告在XXX房居住,但要求冯田对该房屋亦享有居住权。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叶真对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的权益,原告叶真补偿被告张文芬、黄领、张锋、冯田36180元;

  2、被告张文芬、黄领、张锋、冯田给付原告叶真各项拆迁补偿补助款二万九千元;

  3、被告张文芬、黄领、张锋、冯田给付原告叶真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租房补助费合计三万七千四百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点评

  该拆迁政策的拆迁利益包括优惠购房指标及拆迁款。本案中×村×号宅基地拆迁,拆迁协议上所列被拆迁家庭人口包括原告和四被告,原告虽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拆迁单位仍给予其相应的拆迁利益。

  根据张文芬家庭选购三套回迁房的购房确认单可以看出,拆迁协议上的每个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指标和9平方米的调剂价购房指标,则原告亦享有优惠购房指标的利益。现张文芬家庭使用上述指标购买三套回迁房后,上述优惠价购房指标及调剂价购房指标均已使用完毕,无论是开发商与被拆迁安置人达成的购房确认单还是四被告的认可,均能确认三套回迁房中使用了原告享有的4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指标和9平方米的调剂价购房指标,各方已无争议。且原告享有合计54平方米的购房指标及一定的拆迁款利益,且对本次购房有出资,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足以使其对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的权益。

  原告因本次拆迁亦享有相应的拆迁款利益。关于原告应得的各项拆迁款,对于其中五分之一,双方无争议,应予以确认。对于其他费用,原告自述在拆迁前已搬离该宅院,且其在被拆迁院落内未建有房屋,原告亦非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被拆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故对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款项的请求难以支持。

  对于被告所述冯田的居住权利,律师认为冯田享有的购房指标亦用在了三套回迁房上,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由母亲张锋直接抚养,从方便生活的角度,其居住的权利可在另两套回迁房中实现。

  双方要求对购房指标的使用及购房款的补偿问题一并解决,既XXX室由原告排他性居住使用,原告应向被告补足购买该套房屋的购房款,同时被告应就其超面积使用原告购房指标的利益向原告进行折价补偿,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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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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