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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拆迁人用补偿款回购安置房并进行赠与引发的继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金泽蕾、金泽蕊诉称:金泽蕾、金泽蕊系金峰贵与王蕴鸿之女,父母有三个子女。金泽众系二儿子金泽宇之子。金峰贵与王蕴鸿共同拥有海淀区正蓝旗×号房屋。金峰贵于1998年去世,该房产由王蕴鸿管理使用,未继承分割。2003年该房拆迁,补偿了一套回迁房,回迁房位于海淀区×号楼×。金泽蕾、金泽蕊认为正蓝旗×号房屋有部分份额属于金峰贵的遗产,上述回迁房应属于金泽蕾、金泽蕊与金泽众、金泽宇共同共有,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海淀区×号楼×号房屋为金泽蕾、金泽蕊、金泽众、金泽宇共有财产。

  二、被告辩称

  金泽众、金泽宇辩称:金泽众买的房屋是商品房,并不是回迁房,金泽蕾、金泽蕊的主金没有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房屋共有权的法律关系。

  三、审理查明

  2003年6月27日,北京某房产公司与王蕴鸿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将上述房屋拆迁,协议中注明房内实际居住人为王蕴鸿、金泽众、金楠,房屋补偿款为423145.24元。2003年7月5日,王蕴鸿签署声明,表示自己愿意用正蓝旗×号房屋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回购该地区住宅房屋,并将所购房屋的产权交金泽众继承,在购买房屋时书写金泽众的名字。当天,金泽众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楼折迁认购合同。2005年4月10日房产公司与金泽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金泽众以每平方米5069.63元,总价378448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2011年7月18日金泽众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另查,王蕴鸿于2012年2月29日去世。金泽蕾、金泽蕊在2003年即已知道蓝靛厂房屋拆迁事宜。

  四、法院判决

  驳回金泽蕾、金泽蕊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泽蕊和金泽蕾是否为正蓝旗×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及正蓝旗×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是否为产权置换。

  首先,关于正蓝旗×号房屋的共有权人问题。因原告已经明确拆迁时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且该房屋是金峰贵与王蕴鸿共有,因此,原告并不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该房屋在拆迁前金峰贵已经去世,且金峰贵生前并无遗嘱,故其合法继承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是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金峰贵的遗产。鉴于正蓝旗×号房屋现在已经被拆迁,故拆迁款中属于金峰贵遗产部分继承人可以继承。

  通过现有证据可证明王蕴鸿本人从未取得过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而仅是将上述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金泽众并使用了正蓝旗×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金泽蕾等人在2003年房屋拆迁时即知此事,在其母王蕴鸿在世时并未对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房购置事宜提出异议,现其母去世后二人认为金泽众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作为回迁购房有其父的财产份额,作为遗产,二人应与金泽宇、金泽众共同所有。

  其次,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正蓝旗×号房屋的拆迁采用的是货币补偿,并非产权置换。即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认为正蓝旗×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是产权置换,要求确认其为置换后的房屋的共有权人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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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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