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当事人主张系借名买房,未提交证据证明被驳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5年1月,张某君称:1991年7月24日,孙某与我的姐姐张瑶瑶登记结婚。1991年11月1日,孙某夫妻取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室的承租权。1997年,张瑶瑶单位分配了一套新房子,我们便将母亲和我的女儿接到北京一起生活。1998年,张瑶瑶买下单位分配的新房屋的所有权,并搬入居住。我与母亲、女儿搬入涉案房屋居住。1999年1月,张瑶瑶被单位派遣至国外工作。母亲瘫痪需要人照顾,张瑶瑶在国外不能回来,我便辞去工作专门照顾母亲,并主动承担起照顾张瑶瑶儿子孙飞飞的重任。鉴于此,孙某与张瑶瑶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即我居住的涉案房屋,等到进行房改时,由我出资购买,该房屋归我所有。2007年12月25日我以孙某的名义与房管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孙某背信弃义,私自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挂失,并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然后起诉我的女儿要求腾房。我请求:1、确认我与孙某之间关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2、判令孙某协助我办理X号房屋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张某君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为我婚前承租的公房,房改后由我一人出资购买,张某君与我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1991年,我将岳母接到北京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某君之女洪敏随我的岳母一起来到北京。我的妻子张瑶瑶长期在南非工作。我的儿子孙飞飞于2003年来到北京,由我聘请的保姆照顾孙飞飞以及我的岳母。孙飞飞于2005年去南非随其母张瑶瑶生活。张某君自2010年起至今在南非生活,涉案房屋由洪敏居住。洪敏因日常生活问题影响了邻居,邻居找到我反映情况,我要求洪敏改掉生活陋习未果,于2014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洪敏腾退涉案房屋,洪敏为拖延诉讼,联合其母张某君起诉本案,导致腾退案件中止。不同意张某君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驳回张某君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君主张借孙某之名购买涉案房屋,但并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孙某对此亦不予认可,张某君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不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是正确的。因此,关于张某君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由孙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提示:借名买房涉及不动产金额巨大,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在借名买房中应规范自己的行为,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好过户义务,避免推诿。
分享到:

上一篇:借名买房合同中,被借名一方反悔主张合同无效的如何维权?

下一篇:被借名人之妻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