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北京房产律师——拆迁安置人虽未有房屋份额也可主张居住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02年4月17日,张母与北京M公司签订《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约定张母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有正式住房2间,建筑面积22.88平方米,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张母、张某浩、张某林、王某兆、王某希。安置房屋位于二号房屋,建筑面积74.55平米。之后,安置房屋调换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告认为,其属于被安置人口,应当占有安置房屋的份额,即便之后安置房屋进行调换,原告也应享有五分之一份额。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群、赵六辩称,认可原告系《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的被安置人,但二被告认为已经与原告父亲张父达成协议,涉案房屋的产权由二被告继承,母亲张母的生老病死由二被告负责,被告家庭内部开过多次会议,原告对此是知情并认可的。综上,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母和张父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张某群、张某林、张某海、张父。张某群和赵六系夫妻关系。张某浩系张父之女。张某林与王某兆系夫妻关系,王某希系张某林与王某兆之子。张父于1980年9月20日去世,张母于2018年2月28日去世。
张母曾承租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房屋2间,建筑面积22.88平方米。2002年,该房屋所在地区被列入北京M公司负责建设的危旧房改造范围。2002年4月17日,张母与北京M公司签订《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母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有正式住房2间,建筑面积22.88平方米,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张母、张某浩、张某林、王某兆、王某希;张母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自愿购买北京M公司在建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建筑面积74.55平方米,被安置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实际购房金额为96426.12元,安置住房的交付日期为2004年2月28日。
2002年5月10日,张母、张某群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张母、张某群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申请贷款40000元用于支付建内危改区房屋的购房款,期限自2002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
2004年4月6日,张母与北京M公司签订《房屋交接书》。双方约定,就双方所签订的《建内就地安置合同书》第十条签订本交接书,张母购买的就地安置住房的地名楼号为朝阳门一号房屋。
2002年4月7日,张某林、张某海、张父、张某群签订《协议书》,共有四条,主要内容为:一、回迁三居室房屋一套,母亲张母将房产权交由张某群继承;二、张母今后供养归张某群负责;三、争取房源如有可能归属张某海;四、(原序号三修改为四)每户获补偿金一万元(最低保障)。该协议内容系张某林书写。
2004年7月15日,张母经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订立遗嘱,主要内容为确认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一号房屋的购房款由张某群支付,并由张母、张某群向北京市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申请贷款40000元,该房产的产权证尚未发放;张母去世之后,指定由张某群继承上述房产,张某群之妻赵六接受遗赠。
2005年8月3日,张母领取了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张某浩、张某林、王某兆、王某希、张某海、张父曾起诉张某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至本院,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一号房屋归张某浩、张某林、王某兆、王某希、张某海、张父、张某群共有,每人各占七分之一份额。后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某浩、张某林、王某兆、王某希、张某海、张父的诉讼请求。
张某群、赵六曾起诉张某林、张父、张某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登记在张母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一号房屋由张某群和赵六共同继承,二人各继承50%产权份额。后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母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一号房屋由张某群、赵六继承并共有,张某群、赵六均取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二、张某群、赵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张某林、张某海、张父钱款65751.35元。
2019年3月4日,张某群、赵六取得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关于原告户籍情况,原告提交一份《证明信》,证明原告户籍于1993年9月10日迁入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于2005年4月12日迁出。被告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裁判结果
张某浩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律师点评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原告户籍证明信及相关生效判决等,可以认定张某浩的被安置人身份。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张某浩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依法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虽然张母取得诉争房屋产权之后,二被告通过遗嘱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改变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安置所得的事实,亦不能改变张某浩对诉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相关权利。
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张某浩明确表示放弃居住使用拆迁安置房屋,故对于二被告所持相关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现张某浩要求确认对诉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拆迁纠纷律师——文盲所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下一篇:  北京房产律师——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吗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