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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不可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7

  如今,有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因为种种原因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以家人、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由购房者支付。

  但这样的借名买房,却有不小的隐患。“真后悔当初用表弟的名字买房,现在我们的关系一塌糊涂。”市民谢先生日前无奈地表示,他的表弟甚至准备和他对簿公堂,从最初的索求补偿费到现在要求房屋的所有权,自己感觉很受伤。

  借名买房引来一堆麻烦

  2011年,全国房价一片涨势。在贵阳做生意的谢先生看中了贵阳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但因已经拥有两套房,在限购之列。几经思量,他找到表弟何某协商。何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谢先生则支付了近30万元的首付款,并负责每月还贷。

  今年6月,何某想在长沙买房,却发现他的首套房要按二套房来办理银行按揭,购房压力大增。想到自己将名字借给谢先生用了两年,何某遂向谢先生索取相应的补偿费,同时希望谢先生能借一笔钱给自己作首付。

  而谢先生则以生意亏损为由,表示无钱可借,并认为何某要求的补偿费数目“过大”,他难以接受。

  这对关系降至冰点的表兄弟,开始考虑打官司来解决纠纷。“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房子在我的名下,我想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房子的所有权。”何某表示。

  [调查]

  三类人打借名买房的主意

  借名买房主要集中在三类人群:一是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比如个人信用不良和被限购;二是因年龄等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老人;此外,一些单位对内部职工购房给予优惠条件,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单位职工的名义低价购房。

  靳律师认为,此类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看似聪明,实则风险重重。

  对实际购房者谢先生而言,房屋未完成过户之前面临房屋所有权纠纷的风险。出借名字的人同样承担一定风险,不但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了房产记录,在金融机构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便日后将房屋过户给出资人,这些记录也不会消除,今后自己买房时将无法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或受限于其他“限购”政策。

  打官司或两败俱伤

  “真打起官司,法院判决房子归属哪一方尚不好定论,但肯定是两败俱伤。”靳律师建议,双方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再签订一纸补充协议,约定若干年内如果房价涨了,根据市场价值,一方相应地给予对方经济补偿。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且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未约定类似条款,出借名字一方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专业人士提醒,借名买房弊大于利,对于双方都得不偿失,市民不要铤而走险。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

  此外,为防止名义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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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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