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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风险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7

  近年来,有人出于利益考虑,另辟蹊径,通过借名购房的方式来减少购房相关花费或获得贷款便利。昨日,三水法院发布相关案例,提醒市民不要试图钻空子,以免房财两空。

  案例一:兄长突发事故,“借名”房产遭遇被执行风险

  2012年,何先生夫妇在已有一套住房基础上,想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另一套房产。但根据当时国家调控限购、限贷的政策规定,按揭贷款购房首套需交30%首期,二套需交60%首期。

  何先生考虑到自己的哥哥符合首套购房政策,心生一计,以兄长的名义购买了上述房屋,而购房定金、首付、贷款、物业费均由何先生夫妇承担,后期房屋出租租金也归二人所有。

  但在今年年初,何先生的哥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的同时也造成同乘人刘某不幸身亡。经法院判决,何兄负事故主要责任,须赔偿死者刘某家属70余万元。在保险金不足赔付的情况下,刘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兄的财产,而何先生夫妇登记在何兄名下的房产也就自然被列入可供执行的财产之一,如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实房屋确实为何先生夫妇所有,房屋将会被依法拍卖执行。

  案例二:为贷款与亲友合伙买房,炒房梦沦为泡影

  2013年年底楼市刚复苏,已有一套房产的李老太经不住亲友游说,动了买房投 资的念头。因年纪大无固定收入,李老太为了贷款便利,把用于养老的退休金取出,与亲友合伙购买了南海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写了两人名字。

  但在去年年底,李老太的亲友由于生意资金问题负债累累,被法院立案执行,两人合伙购买的房屋也因此成为执行对象,即将被法院查封拍卖。李老太想靠炒房养老的美梦也因此化为泡影。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廖连载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法上的“借名购房”,即房屋买卖实际出资人和房产登记人不一致时,通常情况下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归于房产登记人。这时即使实际出资人和房产登记人另有合同约定,也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而不能以此去对抗第三人,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房产登记人承担。可见,在类似房屋买卖这样大宗交易,“借名购房”还是存在各种风险,各位市民切勿抱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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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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