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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置安置房被判无效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7

  肖先生与钟女士系夫妻关系。2013年二人位于丰台区大红门的一处小院被拆迁,安置人口为五人,分别为肖先生夫妇、肖先生的父母及肖先生夫妇的儿子。肖先生夫妇觉得安置房面积太小且户型不好,就不想购买。为此肖先生找到他在北京工作的河南老乡张某,张某正好缺房居住也想买房,双方便协商由张某借名购得了该房。为防止日后发生争执,肖先生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安置房的购房合同以肖先生的名义签订,但全部购房款、契税及维修基金等均由张某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尽归张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先生出面签订了安置房购房合同,张某依约定付了购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取得一套安置房。该房交付后一直由张某实际居住。2015年10月份,肖先生取得了该房的房产证。2016年,钟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提醒:

  1、拆迁房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购房时一定要搞清楚房屋的性质。此类房屋的购买对象具有专属性,适用国家保障房相关政策规定,该类房屋的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肖先生和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时间,自肖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证起尚未满五年,按相关规定该房不得买卖。

  正因为此,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2、《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在房价猛涨的今天,张某可以向肖先生主张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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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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