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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6

  一、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

  姐姐刘娟和弟弟刘泉如今都已年过六旬。2001年,在郑州电气总厂上班的刘泉,得知单位正集资建一批职工住房。姐姐刘娟正好要买房子。当年8月15日,双方签下了一纸协议,决定刘娟借用弟弟刘泉的名义,来**单位的集资房。刘泉作为卖方、刘娟作为买方,协议书主要约定:刘泉同意郑州电气总厂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96020元)由刘娟**,刘娟已按上述集资房款交钱,并**购房手续。房产证暂由刘泉**,刘娟保管,在适当时候再转给刘娟名下。房屋使用后水电费由刘娟付给刘泉等。协议签订后,刘娟以刘泉的名义共计交款95920元,缴款通知单原件由刘娟保管。郑州电气总厂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刘娟使用。2010年,有关部门向刘泉颁发了房屋所有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纠纷在不久后发生了,刘泉的妻子邵某不同意该协议继续履行。无奈之下,刘娟遂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裁决。

  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相关房地产新政并非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认定该类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不足。当事人为规避限购、禁购政策借名买房的该类借名合同应当有效;借名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则其过户登记的诉求也应当支持。有观点认为,如果支持该种借名买房,将致使政策落空,我们认为:政策调控系从宏观着手,从调控总量上来看,政策目的并未落空,其对调控对象的限制从A转移至B身上,将A与B看作整体,调控总量并未因此减损,并未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但是,借名人随后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驳回其诉求。原因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系借名合同纠纷,借名人不能基于债权请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关于借名人的过户诉求,双方未约定过户期限,借名人要求过户的,应当以目前尚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驳回其诉求。这种**方案,一方面确认了合同的效力,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不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保证了房地产新政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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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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