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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父母出资以子女工龄所购房屋产权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李某强与张某兰原是夫妻关系,生前育有李某文和李某丽两名子女。李某强于2017年12月27日去世,张某兰于1998年5月30日去世,李某文于2012年2月5日去世。李某文生前生育一子王某国。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属于李某强和张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由我和李某丽继承,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丽辩称,诉争房屋是被继承人李某强的个人财产,诉争房屋是1998年申请购买,2002年12月1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张某兰已于1998年5月23日死亡,已身故人员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购房协议的只能是李某强个人,所以诉争房屋依法属于李某强个人所有。李某强在北京市公证处作了公证遗嘱,明确诉争房屋及全部家具物品由我继承所有,诉争房屋应该由我个人继承,请求法院驳回王某国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诉争房屋由我继承。
 
本院查明
李某强与张某兰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一女,即李某文、李某丽。张某兰于1998年5月30日去世,李某强于2017年12月27日去世,李某文于2012年2月1日去世。王某国系李某文与王某敏之子,李某文与王某敏于2000年1月5日离婚,约定王某国由王某敏抚养。
2002年12月10日,李某强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将诉争房屋以30023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强。李某强于1998年6月25日交纳购房款(收据写为房费)7509元及维修费1491元,于1998年12月21日交纳购房款(收据写为房费)17000元,于2002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收据写为房款)5800元,于2003年4月8日交纳印花税及登记费100元。李某强于2003年1月6日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6月15日,李某强在北京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李某强是立遗嘱人。我于1998年6月25日以我本人的名义,以成本价优惠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的房产一处。现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之后,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上述房产及住宅内家具和生活用品,全部归我女儿李某丽个人所有。此遗嘱一式两份,由本人保存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立遗嘱人:李某强(签字),2004年6月15日”。
庭审中,王某国认为诉争房屋系李某强与张某兰的共同财产,并提交了李某强单位向张某兰退休前单位出具的出售公有住房情况调查函及回执,记载张某兰的工龄为36年。王某国另提交了李某强、张某兰单位盖章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用以证明诉争房屋系以李某强、张某兰的名义共同购买,该调查表记载:“填表人姓名李某强……配偶张某兰……。产权人姓名李某强”,并未记载购房使用工龄情况。李某丽对中国科协出售公有住房情况调查函及回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诉争房屋系李某强与张某兰的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李某强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由李某丽继承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首先应明确诉争房屋的性质。张某兰于1998年5月30日去世,而李某强系1998年6月25日至2003年期间陆续交纳诉争房屋的购置款项,并于2003年1月6日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外,李某强系2002年12月10日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而购买诉争房屋。王某国虽主张诉争房屋系李某强与张某兰的共同财产,并提交了李某强单位向张某兰退休前单位出具的公有住房情况调查函及回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未反映出李某强在购买诉争房屋过程中使用了张某兰的工龄并使得购房款得以减少。
综上,根据诉争房屋的购置、缴费时间及双方举证情况,确认诉争房屋为李某强个人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已认定诉争房屋为李某强个人财产,而李某强2004年6月15日在北京市公证处立下的公证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诉争房屋的继承归属应按照该遗嘱中所明确的意见由李某丽继承,王某国要求继承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鉴于诉争房屋价值巨大,故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李某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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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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