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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共同生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1号宅院北房7间中的6间归李某丽所有,其余1间为李某丽之夫王某国的遗产,由李某丽继承。2、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2号宅院北房5间为王某国的遗产,由除王某川之外的其他原、被告五人均等继承。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丽系其他原、被告之母亲。原告李某丽与其夫即其他原、被告之父亲王某国在北京市房山区1号、2号有住宅两处,1号宅院有北房7间,2号宅院有北房5间。王某国于1996年9月8日去世。王某国未留遗嘱,去世时的法定继承人为原、被告7人。王某国去世后1号宅院、2号宅院房产未分割。被告王某川表示放弃对王某国遗产的继承权,王某国的遗产应当由其他6个原、被告均等继承。综上所述,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王某国去世时,并不存在1号和2号宅院,在其生前,其将现1号和2号宅院作为整个院落,于1990年12月4日经全家决定已经作出处分,故王某国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产。根据分家单所述,现2号宅院归王某山所有。另外,原告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王某国1996年去世,而原告2017年起诉,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川辩称,宅基地是父亲的财产,谁都有份额,都有权继承。前后两个宅院的分配,当时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存在,不是正式的分家。现分割父亲的遗产,我没有意见,但是1号宅院有我个人建造的房屋,不应该进行分割,而且我对1号宅院的7间房屋进行了装修。
 
本院查明
李某丽与王某国系夫妻关系,王某国为初婚,李某丽为再婚。王某莉与王某国为继父女关系。李某丽与王某国婚后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次女王某兰、三女王某梅、长子王某军、次子王某山、三子王某川。王某国于1996年9月8日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
李某丽和王某国夫妇在北京市房山区1号有宅院(以下简称1号宅院)一处,李某丽夫妇在1号宅院内建有7间北房。现李某丽随王某川一家在1号宅院内居住生活。王某川在1号宅院内自建了房屋。李某丽和王某国夫妇在北京市房山区2号还有宅院(以下简称2号宅院)一处,李某丽夫妇在2号宅院内建有5间北房。王某山1990年11月结婚后,其一家一直在2号宅院内居住生活。王某山在2号宅院内自建了房屋。1号宅院与2号宅院的宅基地最初为一块宅基地,王某山结婚后分为两块,形成两个院落。现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山、王某川均已成家。
2017年9月,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诉至本院,要求分割王某国的遗产。王某山主张王某国已将涉诉宅院及宅院内的房屋分家析产。为证明其主张,王某山提交了1990年12月4日的分家单一份。
主要内容为:“王某国现使用宅基一块,分前后两院,共有房屋十二间,前院五间归王某山所有,其中东边一间为王某国、李某丽老两口居住,西院墙是冯长林的。后院七间,东边两间归王某军所有,西边五间归王某川所有,西院墙是冯玉明的。是谁院内的东西就归谁,前院给后院留伙道,宽窄度以王某山北房东墙到东邻冯玉清西墙。兄弟三人均无异议,父母均同意,立此为据。当事人:王某军、王某山、王某川。证明人: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代书人:张某山。此据一式三份,兄弟三人各执一份。”
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称分家单上不是本人签名,也没有李某丽和王某国签名,故对分家单不予认可。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川称分家单是王某国去世以后(1996年)由王某莉的丈夫张某山代笔书写的,是为了解决王某山夫妻与老人之间的家庭矛盾才写的分家单。王某莉称分家单上的名字都是张某山代写的,王某军、王某山、王某川本人按的手印。审理中,王某军、王某山、王某川认可是本人按的手印。李某丽、王某兰、王某梅称不知道分家一事。庭审中,经本院释明,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川均不申请对分家单的书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也不对分家单的效力问题另行提起诉讼。
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为证明没有分过家、不知道分家一事,提交了2017年11月17日李某丽声明一份。王某兰称声明上的内容是其按照李某丽的意思表示代写的,是李某丽本人签名,按手印。王某山对声明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李某丽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不能自己按手印。王某川称李某丽有时糊涂,有时明白,对内容认可。王某山为证明李某丽知道、同意分家一事,提交了2017年10月26日李某丽申明一份。王某山称申明是打印好以后,签上李某丽的名字,李某丽自愿按的手印。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川对申明均不认可。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川均称李某丽当时的意识已经一阵明白,一阵糊涂,没有做过这样的意思表示。
审理中,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为证明没有分过家,还提供了以下三份证据:1、2009年2月13日有王某山签名的声明。证明王某山自己已表示放弃2号宅院内房屋所有权。王某兰称声明中王某山签名以上的文字内容是其按照李某丽的意思表示所写。2、2009年2月,李某丽签名的证明。王某兰称该证明是与2009年2月13日的声明同日写的,内容、日期、签名都是王某兰写的。3、没有书写日期的王某山的声明一份。王某川对该三份证据没有意见。王某山认为由于当时在与李某萍闹离婚,是王某莉迫使王某山写的,反而能够证明李某丽知道分过家的事实。
2018年5月,申请人王某莉申请至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经审理后,2018年8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宣告李某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莉、王某川为李某丽的监护人。
另查明,2017年9月,王某莉与王某山、李某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王某莉与王某山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内容为“王某山和李某萍1990年11月29日结婚。婚后住父母所盖五间北房至今,房屋为婚前父母所有。2010年3月,王某山与大姐王某莉在原北房前合盖五间房和两间东房。双方商定,盖房费用由王某山负担30%,大姐王某莉负担70%,房屋由王某山居住,王某山拥有新五间房30%所有权。王某莉拥有新五间房70%所有权。今后如有房屋或其他方面变动,以此为据”。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山、王某川一家是否存在分家析产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川主张分家单是1996年书写,但经法院释明后,其拒不申请对分家单的书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川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川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自1990年11月王某山结婚后,李某丽一家即形成分为56宅院和2号宅院居住的事实,李某丽夫妇随王某川在1号宅院内居住至今,王某山结婚后在2号宅院内居住至今。当时,王某国尚在世,至其1996年9月去世时,长达6年之久,王某国、李某丽也未对此提出异议,也未对自己建造的房屋主张任何权利。虽然王某国、李某丽未在分家单上签名,但是对于多年来一直处于现居住状态,王某国、李某丽没有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对分家事实的认可。王某国去世后,王某川、王某山又分别在1号和2号宅院内各自新建了房屋,对王某川、王某山增建房屋的行为,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也未提出异议。
诉讼中,李某丽否认分家事实,出具了两份内容完全相反的声明,由于其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核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两份声明均不予采纳。王某兰、王某梅称不知道分家的事情,即便分家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份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在农村现实生活中,女儿不参与分家也符合农村风俗习惯,故对王某兰、王某梅的意见,难以采信。王某莉、王某军、王某川均明知分家单的存在,现予以否认,显属不妥。鉴于此,法院认定李某丽一家分家析产的事实存在。
第三、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可知,王某莉在2号宅院内出资建房,只与王某山签订共建协议约定了利益分配。其只经过王某山的许可,未听取李某丽、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王某川意见的做法,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分家事实的存在。综上所述,王某国在世时和李某丽通过分家的形式,已经对自己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做出处分,王某国去世后,1号宅院和2号宅院内的房屋,已不属于王某国的遗产,故李某丽、王某莉、王某兰、王某梅、王某军要求分割王某国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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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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