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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房产赠与子女后,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0

原告诉称
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李某丽与王某慧、张某为之间就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借名买房关系成立;2、请求王某慧、张某为赔偿李某丽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的损失1800万元。
事实和理由:李某丽曾与王某军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26日离婚。在2009年,李某丽与王某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丽与王某军的共同朋友王某山向李某丽借钱,当时李某丽拿出自己的1300万元借给王某山,其后王某山无力偿还借款,向李某丽提出要以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进行抵债,李某丽也同意王某山以房抵债的提议,李某丽当时经常不在国内,且李某丽与王某军协商离婚,当时也没有向亲友公开,王某山以房抵债的事宜都是由王某军出面办理。
但在抵债房的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遇上了北京房屋买卖的限购政策,无法将房子落在王某军或李某丽的名下,其后王某军告诉李某丽,王某军的女婿是北京人,将抵债房屋挂在她的女儿王某慧和女婿张某为的名下,让他们代持。
现得知,王某慧和张某为想将他们代持的该房屋据为己有。其后,李某丽找到王某军让她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王某军解释说房屋就是让他们代持,从没同意过给他们。现王某慧和张某为不返还该房屋,且在离婚事将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1800万元的价值进行了分割。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慧辩称,同意李某丽的诉讼请求。
我与张某为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18日结婚,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本来是李某丽和我母亲王某军从案外人王某山以房抵债而来,属于他们的财产。2011年在准备过户的时候因北京限购,李某丽和王某军没有购房资格,房屋无法登记在其名下。我当时已经和张某为结婚,张某为有购房资格。王某军为了尽快兑现王某山的债权,遂有借张某为名义登记过户的想法,我和张某为也没啥意见和想法。涉案房屋就以张某为和我的名义办理的过户手续,实际上我俩并没有支付任何房款和费用。
关于本案房屋在过户前早就已经交付给了王某军,我和张某为从没有居住和管理过该房屋。过户之前,王某军更没有说赠与我们,就是借张某为的资格登记,实现对王某山的债权。没想到的是,后我和张某为离婚,涉案房屋在离婚案件中被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从没有过赠与的事情。从事实和公平角度出发,我和张某为应承担不能办理房屋过户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张某为辩称,不同意李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王某军提起的虚假诉讼,在张某为与王某慧离婚后,王某军先后六次起诉张某为,目的是阻碍离婚生效判决的执行,加大其对王某慧的债权,其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应该查实和受到惩处。
本案中,李某丽的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相悖,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属于张某为和王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王某军起诉返还购房款的案件,也被法院确认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如果李某丽或者王某军主张权利,应该采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本案中无法处理。李某丽主张不能过户产生的损失,实际上是王某军造成的,法院首次对该房屋查封是基于王某军的申请,与张某为没有关系。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判决王某慧将房款返还给王某军,李某丽本次起诉是重复诉讼,其如果认为自己有损失应该向王某军主张。李某丽诉讼请求的全部事实,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认可张某为与王某慧在离婚时以1800万元的价值对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分割。
王某军述称,同意李某丽的诉讼请求。
李某丽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属实,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是李某丽和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钱1300万元给共同的朋友王某山,后来王某山无力偿还,于2011年2、3月份提出以其购买的该房屋抵债,4月王某山与王某军签订了买卖合同,然后发现北京出台了限购政策,无法登记。当时王某慧也没有购房资格,但是其夫张某为有购房资格,可以直接登记在王某慧和张某为名下,对此王某慧和张某为都是同意的。当时从未说属于赠与,王某慧和张某为从未在该房屋居住过。
 
本院查明
王某军与李某丽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王某军系再婚。2011年2月26日,王某军与李某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事项约定为无争议,关于房屋产权事项约定为无房产,关于债务处理事项约定为无债权、债务,其他事项约定为无争议。
王某慧系王某军之女。2011年4月18日,王某慧与张某为登记结婚。
关于涉案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买卖及登记情况:2009年12月24日,案外人王某山与R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12174500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2011年8月2日,王某山作为出卖人,张某为和王某慧作为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2011年8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登记为王某慧和张某为共同共有。
2016年9月5日,王某山出具情况说明,称其于2009年由于急需用钱向王某军借款1300万元,后来因无钱还款,经与王某军协商并达成一致把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产过户给王某军用于抵偿债务,2011年其与王某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2011年8月3日之后办理过户时北京已限购,房产不能直接过到王某军名下,由王某军指定将房产过户到了张某为、王某慧名下代持,当时和张某为、王某慧的网签合同不是房屋的真实价格,仅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目的。
本案中,李某丽提交王某山作为卖方(甲方)与买方(乙方)王某军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房屋价格为17070358元;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房价款,即乙方受甲方委托于2009年12月24日向房屋开发商账户存入的12074500元款项折抵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房价款,其他购房款450万元及购房时发生的税费合计495858元由乙方在2011年7月30日之前,该房产解除银行贷款时一次付清。
经查,2009年12月24日,李某丽向其子王某东转账1217万元。李某丽称该款就是借给王某山1300万元的一部分,用于王某山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张某为不认可李某丽的上述陈述。
另查,北京市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张某为诉王某慧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张某为认可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购房款170万元由王某军全款付清。王某慧当时表示该房屋系抵债所得,抵偿的债权系王某军享有的17070358元。双方在该案中均认可该房屋被王某军作为仓库存贮物品。本院就该离婚案件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张某为与王某慧离婚,另判决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归王某慧所有,王某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某为房屋折价款900万元。王某慧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王某军以不当得利纠纷将王某慧、张某为诉至本院,要求王某慧、张某为返还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房款及相关费用17215038元,并要求返还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涉案房屋由王某军出资,登记在王某慧、张某为名下共同共有,可认定为系王某军对该二人的赠与,王某军主张张某为系不当得利事实依据不足,且与常理不符,不予支持,王某慧对王某军的主张均认可,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判决王某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王某军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房款及相关费用17215038元。
2017年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被本院司法查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李某丽与王某军离婚时,协议约定财产处理事项无争议,无房产、无债权债务,其他事项均无争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无证据足以推翻,应视为双方依据该协议处理相关财产事宜。从本案李某丽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如其主张的借名买房系真实的,其实际为此发生以房抵债1300万元之巨,其无理由对相关房产不知情。从双方离婚后王某军的行为来看,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相关事宜均由王某军处理。
综上,法院可以合理推定,李某丽所签离婚协议中无房产争议是真实的,李某丽对涉案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并未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即便李某丽与王某军协议处理上述房产,也应视为由李某丽同意王某军享有相关权利。
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已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系张某为与王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二人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王某军主张该房屋系借名买房,并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生效判决亦认定该房屋出资系王某军对张某为、王某慧的赠与,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王某慧的自认判决由王某慧返还王某军17215038元。
综上,现王某军已通过诉讼解决其与张某为、王某慧的相关财产争议,在此情况下,对李某丽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再支持。李某丽与王某军如另有离婚后财产争议,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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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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