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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借名购房出名人离婚时能否分割借名所购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0

原告诉称
李某刚、张某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某艳、李某文协助李某刚、张某花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屋过户登记至李某刚、张某花名下。
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22日王某艳与李某刚、张某花之子李某文登记结婚。李某刚、张某花于2013年欲购买北京市大兴区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但因家庭状况,李某刚、张某花借用王某艳的名字购买了涉案房屋,房款均由李某刚、张某花支付并一直居住至今,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但王某艳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艳辩称,不同意李某刚、张某花的诉讼请求,李某刚、张某花所说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不存在,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借名买房协议,故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艳的名下就应归王某艳所有,且李某刚、张某花并没有就涉案房屋实际出资,即使李某刚、张某花就涉案房屋有出资那么也是对王某艳和李某文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种赠与。
李某文辩称,同意李某刚、张某花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房款都是李某刚、张某花出的,王某艳婚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因李某刚、张某花年龄较大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手续,李某文名下有一套房屋,如果还写在李某文的名下那么会提高首付款的比例,当时只有王某艳名下没有房产,故涉案房屋写在了王某艳的名下,且李某文与王某艳婚后一直没有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王某艳所述不是事实。
 
本院查明
李某刚与张某花系夫妻,系李某文的父母,李某文与王某艳原系夫妻,二人于2007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艳与李某文离婚,后王某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9日,出卖人D公司与买受人王某艳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41.8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175880元,其中首付款955880元,公共维修基金123726.4元,剩余房款222万元,以贷款的方式支付。涉案房屋于2014年4月1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艳,房屋自购买至今由李某刚、张某花居住使用。
关于购房情况,李某刚、张某花、李某文称购房时因李某刚、张某花已退休不能办理贷款,李某文名下已有其他房屋,而王某艳名下没有房屋可以较高比例贷款,故借用王某艳名义购买房屋。王某艳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自己购买涉案房屋以改善李某刚、张某花的居住条件。
关于房屋出资问题,李某刚、张某花提供转账凭证,证明涉案房屋全部房款由李某刚、张某花二人出资,其中2013年5月8日,李某刚向王某艳账户中转入1376840元。2014年12月17日,李某文账户转入151.80万元,2015年1月12日,李某文将该款项存入王某艳账户,用于提前偿还贷款。2015年10月9日,偿还贷款363539.80元。2018年8月18日,张某花向王某艳账户转入66.4万元,另外其他月供由李某刚、张某花的投资分红转入李某文账户,再由李某文定期转入王某艳账户。王某艳对此不予认可,亦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证明其在购买涉案房屋中有出资。李某文对涉案房屋由李某刚、张某花出资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和王某艳有出资。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某艳、李某文协助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过户至李某刚、张某花名下。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李某刚、张某花主张其与王某艳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可能性。借名买房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是一种典型的“名实不符”的行为。
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关键在于查实当事人之间对于“买房义务实际由谁承担、房屋权益实际由谁享有”是否具有明确的认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虽系以王某艳名义购买,但从银行存款往来明细看,购房款由李某刚、张某花出资支付,房屋自购买后王某艳、李某文一直未占有使用,购房原始票据等材料亦由李某刚、张某花持有。此外,李某刚、张某花对于其借名买房的原因、过程进行了说明。基于以上事实,鉴于双方之间存在的身份关系,法院认为李某刚、张某花已就其与王某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故法院认定李某刚、张某花与王某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王某艳称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即使购房过程中有李某刚、张某花的出资也是对王某艳、李某文二人的赠与的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于李某刚、张某花要求王某艳、李某文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转移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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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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