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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能否撤销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16

原告诉称
原告李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过户给第三人李某文。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被告提出离婚,双方于2018年6月5日在西城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2018年8月下旬,被告通过微信突然通知原告,其为偿还对外债务,要将涉诉房屋出售,并已在L公司挂牌登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就一致同意将涉诉房屋归孩子李某文所有,该约定是建立在原、被告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该条款自成立时就对原、被告有法律约束力。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之权益,被告应将涉诉房屋过户给第三人李某文。
时至今日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10万元借款,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按照《离婚协议书》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10万元债务并按照每月5000元支付抚养费。被告已经偿还信用卡欠款,原告撤回相关诉讼请求。双方离婚后原告与孩子在涉诉房屋中居住一个多月后,因房子不适合孩子居住,涉诉房屋一直在向外出租,租金由被告收取后又另行租赁房屋供原告及孩子居住,房租由被告支付,目前支付至2020年1月3日,暂无欠费。涉诉房屋在婚后有还贷部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母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结婚登记、生育及签署离婚协议过程。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于2009年一次性付款买了涉诉房屋,2013年我办理了一个消费抵押贷款,贷了49万元,贷款之后我每月都是正常还,还剩29万元未偿还,现房屋无法过户。签署离婚协议时,上面写的是在我去世后由孩子李某文继承。目前涉诉房屋已经于2018年8月1日出租,出租手续是我办的,租金每月是5400元。至于原告所述我将房屋挂在L公司出售,我当时跟原告商量过,原告称如果要卖的话,让我给她60万元,我当时称我拿不出那么多钱,所以原告才诉到法院。
对于原告所述的10万元借款,其实是我们婚内的共同财产。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从离婚之后至今,我们及双方父母都是共同抚养孩子的,一方抚养半个月,本案起诉后原告突然间不让我见孩子,持续至今。我现在有很多债务,还要还房贷,工资收入少,无法支付每月5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原告以涉诉房屋过小不适合居住为由要求我为其另租房。我同意现租赁房屋期满后原告及孩子居住涉诉房屋,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物业费等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我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属于李某文所有,不同意在李某文18岁之前他人动用该笔款项。
第三人李某文述称,与李父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于201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17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李某文。2018年6月5日,李父、李母于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办理协议离婚,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男方同意,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子女问题:双方孩子姓名:李某文,性别:男,出生日期:2017年12月28日,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元,直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每月初必须打到女方工行账户×××;
二、财产处理:男方婚前位于大兴区1号的房子由女方无偿使用20年,做为孩子抚养的定居所,离婚后归男方所有,这期间男方不得收回和变卖房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卖,需双方协商,以保证女方带孩子有所居住,此房产由孩子李某文继承,如以后变卖更改,此房产都属于李某文所有。
三、债务问题:男方的个人债务,及男方用女方广发卡做的分期月供每月7000元人民币由男方一人承担,与女方无关;四、男方向女方家长所借的20万元人民币可以不偿还,向女方借的人民币10万元,延期偿还。”
2013年10月15日,涉诉房屋所有权登记于李母名下,该房屋于2014年1月8日设定抵押。
离婚后初期至今,经双方协议达成一致,由李母将涉诉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另行为李父及李某文租房居住,租赁协议签署及租金交纳由李母办理,目前当期租金交至2020年1月3日。诉讼中,李母称租赁期限截至2020年7月。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李母给付原告李父10万元借款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父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订立,在婚姻登记机关有存档,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双方在离婚协议的“财产处理”一项中就涉诉房屋的归属和使用进行了约定,从约定内容上看,离婚后涉诉房屋归李母所有,由李某文继承,本诉提起之前,现不存在继承发生的情况,李母也表示双方虽曾谈及出售房屋一事,但最终没有出售,目前也不会出售,故对原告主张的将涉诉房屋过户给李某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因双方离婚后初期即达成一致,通过“以租养租”的方式由李母另行为李父及子女租赁房屋居住,改变了协议中关于涉诉房屋居住使用事项的约定,且李母另行租赁的房屋租期未满,目前也无欠缴租金的情况,故李父要求判令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直至2038年6月4日或由李母支付相应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外,李母在诉讼中表示同意租期届满后由李父与子女在涉诉房屋居住,如租赁期满后双方就居住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
关于李父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一项,因离婚协议的“债务问题”一项对此约定明确,因未明确还款期限,李父可以随时提出返还要求,故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李父主张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因上述借款的约定是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的内容之一,并非单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故法院对于李父主张的利息起算点予以调整。李母称每月超出6900元的款项即为清偿债务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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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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