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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婚姻期间一方单位福利分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15

原告诉称
张父、张某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父、张某仁、张某财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母留下的位于北京市怀柔一号房屋及银行存款,存款金额以法院调取金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财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张某仁与张某财两名子女。张父与张母婚后于2005年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二人有夫妻共同存款600000余元。2019年5月5日,张母因病去世。目前房产证及存款均由张某财控制,张父与张某仁多次要求分割,张某财均不配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父与张某仁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张某财辩称,第一,张母的父母情况不知道,子女、配偶情况认可,张母的法定继承人是张父、张某仁、张某财。第二,涉案房产是张母的个人财产,是张母所在单位2006年分给张母的福利分房,有研究所的证明确认张母有购房资格,用个人财产购买,因单位福利获得购房资格,该房一直由张母交供暖费。张母在购买该房时,明确告知张父和张某仁是张母个人出资购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在百年之后给张某财。张母在2019年生病时告诉张父,要求把涉案房产给张某财。
张母去世后,张父也配合张某财进行了诉讼,因医院认定张父认知能力障碍,不能继续诉讼,就撤诉了。
第三,1970年领养的,领养未征得张母同意。张母和张父约定如果领养,夫妻财产必须分开,但没有书面协议。第四,张某财1995年离婚后就与张母和张父一起生活。因张某财听力严重受损,故负责家里的基本生活,张父、张母在外工作。
第五,张某财是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法,张父应该帮助张某财。依据婚姻法,涉案房产应全部归张某财所有。张母没有遗产,如果有遗产应该照顾张某财多分。张母在世的时候只是做了一个遗言。第六,张母去世之后,因没有书面约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后张父为了配合张某财写了馈赠书。张某财是通过本次诉讼才知道张父改变了之前的意见。
 
本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即张某仁、张某财。2006年6月6日,卖产人李某军(以下简称甲方)与买产人张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议定,甲方愿将北京市怀柔一号建筑面积92.57平米单元楼房出售给乙方,双方协议价格为人民币180000元,甲方李某军与乙方张母在该协议底部签字按手印。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登记在张母名下。2019年5月5日,张母去世。因继承张母遗产发生争议,张父、张某仁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1.张某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标题为“遗言”的手写材料,内容为:“小明,我死后,你把房产本收好,千万不要给张某仁。妈:2019年4月26日。”张某财称该手写材料为张母的遗言,证明张母去世时与张父及张某仁关系不好,张父及张某仁对此不认可。2.张某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馈赠书》,其上载明:北京怀柔区一号是张母用自己的钱,自己名字购买的房。2019年5月5日张母逝世之后,这套房成为遗产,我张父愿意将我本人继承的北京怀柔区一号全部份额,馈赠给我的女儿张某财。张父与张母是夫妻关系,张母与张某财是母女关系。馈赠人张父及接受馈赠人张某财在该《馈赠书》上签字摁手印。诉讼过程中,张父表示不认可馈赠书,内容、签字及手印均不是他的。
3.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申请调取了张母及张父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存款。4.张某财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要求对北京市朝阳区×室房屋进行法定继承,本院告知张某财,经查该房已于2019年9月18日出售给第三人,因产权不明确,无法在法定继承案件中处理,张某财可另行诉讼解决。5.根据社区出具的证明,张某财患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
经勘查,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有两个卧室,张某仁夫妻在主卧居住,张父在次卧居住。张父表示不愿意将涉案房屋卖给张某财,其需要儿子及儿媳在房屋中照顾。张某仁提出愿意将该房屋中张某财的份额以20000元每平米的价格买入,张某财表示在不能确定份额的情况下无法决定是否折价给对方,也无力购买对方房屋份额。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张父继承;
二、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由张某仁继承;
三、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由张某财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购买于张父与张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及张母名下的银行存款,应属于张父与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母对该房屋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享有一半份额。张某财辩称该房屋属于张母个人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张某财辩称其在张母购买涉案一号房屋时曾出资100000元,要求获得相应的房屋份额,张父、张某仁在庭审中表示曾听张母说过购房时张某财出资100000元借款,已经归还,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意见。张母未留有遗嘱,故其对涉案一号房屋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享有的一半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张母的继承人即张父、张某仁和张某财继承。张某财辩称张父已将其继承的涉案一号房屋的全部份额馈赠给了张某财在馈赠书上签字,经法院与张父核实,其对馈赠书不予认可,故张某财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涉案一号房屋仅有两个卧室,且张某财亦表示无力购买张父及张某仁的继承份额,综合考虑张父的身体状况和居住便利,对于涉案一号房屋以分割份额为宜。另考虑到张某财患听力残疾,在分割份额时法院予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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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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