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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因政策原因无法购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10

原告诉称
原告肖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定金2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缓退款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份,原告同被告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顺义商品房达成意向。原告购买该项目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共2套商品房及南区车位3个车位。2017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上述房屋和车位的定金200万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房款交款确认单及收据。但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该公告要求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己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该政策原因,原告不符合个人购买商办类住房的条件。
故此,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退房。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购房定金,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原告认为,因为政策原因,双方不能再继续购房,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退还原告已付定金,被告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M公司辩称,双方于2018年7月6日就涉诉的两套房屋3个车位签订了退房申请表。就合同关系解除退款达成了合议,但没有约定具体的退款时间。在确认双方合同关系解除的前提下,同意在扣除20元手续费后退还原告已付款项199998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退房申请表退房原因处载明是由于原告原因导致退房,被告无过错,因此,不同意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院查明
2017年2月14日,肖某强向M公司购买顺义两套房屋和三个车位,向M公司共支付房款200万元,M公司向肖某强开具房款收据。后因购房政策原因,肖某强无法购买涉诉房屋及车位,双方协商退房,2018年7月6日,M公司与肖某强签订《M公司客户退房申请表》五份,退房原因处内容为:由于3.26新政出台,无法继续以个人名义购房,客户不愿继续购买,要求退房退款。五份《M公司客户退房申请表》中确认的实际退还客户房款数额共计1999980元(其中一份《M公司客户退房申请表》中扣除2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M公司北京京坤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肖某强购房款一百九十九万九千九百八十元并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肖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肖某强与M公司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法律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因政策原因肖某强无法购买涉诉房屋,双方协商退款事宜并签订了《M公司客户退房申请表》,双方均应按照该表内容予以履行,M公司应当向肖某强退还购房款1999980元。在签订《M公司客户退房申请表》后,M公司即应当向肖某强退还房款,其未退还房款的行为已给肖某强造成损失,应当向肖某强支付利息损失。法院对肖某强退还房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M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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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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