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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纠纷——原房产家庭人多,能否要求多安置房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24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一诉称:原告与第三被告张某二是夫妻关系,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儿子和儿媳。1996年-1997年间以原告夫妻二人为主在原某某县某某街县法院对面建设三层住宅楼一座,土地面积东西宽21.5米,南北长34米,楼房建筑面积870平米。2007年7月7日被告贾某三代表家庭成员与某某县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住房、补偿及底商门脸六间全部由二被告管理。由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三辩称:原告所述房产已拆迁,当时建设时是被告贾某三负责组织人员,建房宅基地是国家批给贾某三个人的,原告原有一个老宅基地,在建迎宾街时拆除,补偿的商品地皮被原告以48万元卖出,钱归原告所有。建房期间我们和原告一直没有分家,建房后除我和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又以我宅基地名义要某某小区XXX号房产,是否为共有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原告起诉的房产如是共有财产,原告曾代表家庭成员与某某公司签订过合作开发的合同,其所要的宅基地和某某公司补偿的15万元。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一诉称,原告与第三被告张某二是夫妻关系,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儿子和儿媳。1996年-1997年间以原告夫妻二人为主在原某某县某某街县法院对面建设三层住宅楼一座,土地面积东西宽21.5米,南北长34米,楼房建筑面积870平米。2007年7月7日被告贾某三代表家庭成员与某某县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住房、补偿及底商门脸六间全部由二被告管理。由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对此被告贾某三韩某四质证认为,宅基地是批给被告贾某三个人的,建房也是个人建的,应该是六套门脸和三套住房,对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应提供原件,所支款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对此被告贾某三提供证据为:某某街南保房权证书以及该房屋1996年10月23日农村宅基地审批表。被告张某二质证认为,宅基申请是贾某三个人的,因家庭成员多,贾某三才申请的住宅,补偿得到的是六间门脸和一套住宅。
 
三.法院判决
登记在被告贾某三名下的某某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为原告贾某一与三被告贾某三、韩某四、张某二共同所有。
 
四.律师点评
根据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对此各被告否认。原告主张位于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均为经1996年10月23日审批某某县农村宅基地后建造并获得某某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
根据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1997年原告与三被告并未分家,故此期间原告与三被告的财产为原告与三被告的共有财产,但原告要求确认的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住房两套均未颁发房产证。基于上述情况,本院确认某某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为原告与三被告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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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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