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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纠纷——交付的房产未能达成约定条件,能否拒绝接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2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蒋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一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与被告签署了《房产交易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被告双方确认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20万元整,被告采取非贷款方式付款。依据买卖合同中第四款第4.3项的约定原、被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完毕,且买受方将全部房款交付出售方到账后三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方,原告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出售方应尽的义务,已经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违约拖欠购房款12万元整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占有了该房屋且至今未支付拖欠房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无条件交付原告未结清的购房款12万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二辩称:4月24日签订完房产交易合同以后,发现家里没有暖气,没有任何供热设施,我们去供热站查了一下,欠缴了的暖气费。我们曾约定剩余12万元作为腾房押金,在结清水电暖等物业费用并交付钥匙以后将12万元交给原告。原告逾期40余天拒绝腾房,12万元作为违约金我们不予退还。余款12万元作为腾房押金,待被反诉人安装完暖气,办理好水电暖等物业交接,并在房产证下达前,如其腾房交钥匙后。反诉人将剩余12万元支付给被反诉人,全款结清。依据房产交易合同中第4.1项的约定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被反诉人应办理完成物业交验,否则反诉人有权按照合同8.1之约定追究被反诉人相关违约责任。合同8.1中约定若被反诉人不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15日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房屋售价10%作为违约金。依据房产交易合同第7项被反诉人应在转让完成前腾房,但被反诉人至9月6日仍未办理物业交接、提交钥匙腾空房屋。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津市红桥区号房屋原系原告刘某一名下私产房屋,2017年4月24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被告购买上述房屋,双方约定成交价为1200000元,定金150000元,剩余1050000元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于2017年5月15日前到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时,存入房管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的4.1约定“为保障甲方将所售房屋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宽带费等相关费用的结清,故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进行物业交验,并签署《买卖房屋交验清单》;而后在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前,甲方需出示上述物业相关费用的结清证明,否则乙方有权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第八条之约定,追究甲方相关违约责任。
同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在售房款中扣除腾房押金人民币元,并于甲乙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交予丙方处予以保管。待甲乙双方过户后,且甲乙双方均认可物业相关费用均已结清或交房后一个月内未主张甲方欠费情形的,则丙方将上述腾房押金无息交付甲方”。4.3约定“甲方应于甲乙双方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完毕,且甲方全部房款到账后叁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水、电、暖气、物业、有线电视等房屋配套设施之更名过户手续。”第六条约定“该房屋是以现状售予乙方,而乙方或其代理人已在丙方的陪同下查勘该房屋,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看了上述房屋,争议房屋由案外人马贺迎承租,被告于当日给付了定金150000元,后双方未经过房管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给付手续,2017年7月26日,被告给付了103万元房款,原告配合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原告与原租户达成协议,租户搬离后,2017年9月5日,被告自行搬入诉争房屋至今;现原告以被告取得了诉争房屋,应给付剩余120000元房款为由起诉来院,被告则表示原告违约,120000元是双方口头约定的腾房押金,并反诉要求原告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配合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某二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一房款20000元;
 
四.律师点评
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是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剩余房款,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合同载明全部房款到账后,被告交付房屋,现被告仍未给付剩余房款,故对被告反诉原告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的反诉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的制式合同中载明了腾房押金条款,但该位置留白未记载,应视为双方未约定,被告主张口头约定了腾房押金,未提供双方达成一致的依据,不予采信,被告需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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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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