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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规避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1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登记的产权人是谁,谁就合法地成为房子的主人。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非实际购房人)信用不佳,或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麻烦。 在借他人名义买房的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

  一、名义产权人反悔

  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非实际购房者)反悔,而出资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二、银行贷款合同提前解除

  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依据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而一旦无法取得贷款,房屋的购买就可能出现困难。

  三、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等纠纷

  从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另一种情况是,名义产权人中途发生意外,很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四、名义产权人私下卖房

  如果名义产权人不守诚信,偷偷将该房产出售,而购房者(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该房产,那么,真正出资的购房人就可能无法追回该房产。

  五、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

  六、过户产生的税费

  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重要!重要!重要!如何尽可能地规避“借名买房”带来的风险?

  一、弄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

  如果所要购买的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二、签订“借名买房合同”需言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应当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格外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防止因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三、借名买房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

  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务必保存好。这样一旦名义产权人对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反悔,借名买房人就可以凭借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归借名买房人所有。

  四、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为防止名义产权人违反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最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得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等等;如果出现此类违约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就为双方严格履行借名买房合同,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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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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