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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借名买房律师 :转让单位分房引发的借名买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甲起诉称:被告程先生、罗女士系夫妻关系, 2008年8月26日,两被告将XX单位分其位于甲市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我,房屋建筑面积106.78平方米,由我向XX单位交清所有的购房款111051.20元,办理房产证应交的费用、契税1625.73元,房屋交易管理费320.34元,办证工本费80元均全部交清;我还另外向被告程先生支付好处费2.5万元。二被告将房屋所有资料交付给我,现XX单位为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二被告配合办理,我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至今被告都没有履行过户义务。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归我所以;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3589.22元;3、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程先生、罗女士答辩称:我方没有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符合买受人善意取得的相应法律事实,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罗先生是受程先生的委托来处理或处置诉争房产,罗先生关于诉争房屋及受到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应缴费发票,该证书和发票的所有权人及缴费人均明确记载为程先生,与本案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的缴费行为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缴费行为。原告起诉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事实理由,不予支持,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8年XX单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被告程先生是XX单位买断职工,分到位于甲市XX街XX小区楼房一套。2008年8月28日,被告程先生为案外人罗先生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罗先生为其处理XX单位所分配经济住房。同日,罗先生代被告程先生与原告刘某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程先生将XX单位所分住房一套转让给原告刘某甲,由原告刘某甲向XX单位交付所有购房款;原告向被告另外支付转让金2.5万元;被告向原告提供房屋所有资料;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以后再定。协议约定自转让金交付之日起,协议生效。原告刘某甲将2.5万元转让费交给罗先生,罗先生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该款交给被告程先生。后原告刘某甲向XX单位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11051.20元,并选定9号楼606室房屋。原告刘某甲将办理房产证应交的费用、契税1625.73元,房屋交易管理费320.34元,办证工本费80元均全部交清后,原告持被告的委托书、协议书及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XX单位于2010年3月25日将其选定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刘某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0年3月25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后一直居住至今。2011年8月15日,原告刘某甲以二被告的名义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2011年12月2日该房屋产权登记为被告程先生、罗女士共有,二被告否认房屋转让事实,拒绝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诉争房屋的权属。

  四、法院判决

  1、位于甲市XX街XX小区9号楼606室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刘某甲。

  2、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实际是借名买房的协议,结合本案原告交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装修居住至今的实际情况,且被告亦自认收到委托人罗先生转交的转让金2.5万元、也从未交付过购房相关费用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的事实,且被告对借名购房一事是明知并积极配合的,因为只有被告出具相关手续,原告才可能顺利的收到房屋,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成立,且本案诉争房屋已办理产权证书具备交易条件,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刘某甲借名买房的目的即是为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使其对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原告刘某甲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刘某甲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589.22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又无相关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程先生、罗女士提出已收到的2.5万元并非转让金的答辩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提出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的答辩理由,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在诉争的房屋装修居住长达8年的时间,对此被告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仅以自己是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而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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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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