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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仅出资及居住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被告柴女士与第三人王先生是夫妻关系,王某甲是二人之子。我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的1201号房屋是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房,是我与王某甲以柴女士名义购买。涉诉房屋的银行贷款一直由王某甲、我偿还。王某甲去世后,涉诉房屋的贷款一直由我偿还。2004年2月20日,柴女士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经协商,柴女士同意将涉诉房屋过户至我名下,故我于2013年11月25日将涉诉房屋所有贷款还清,并解除了涉诉房屋的抵押。但柴女士一直未协助我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柴女士协助我将位于本市乙区1201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柴女士答辩称:危改拆迁时,被拆迁的甲市乙区892号房屋系我承租的公房。拆迁时我、王先生、王某丙、武女士及王老二实际在被拆迁房屋中居住。其他人未实际在被拆迁房屋中居住,属于空挂户人员。甲市乙区892号房屋拆迁后安置了包括涉诉房屋1201号房屋在内的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我名下,系我的个人财产。我年纪较大,故贷款时借用了王某丙、王某甲的名义办理贷款。贷款由王某丙、王某甲偿还,贷款偿还后,王某丙、王某甲可以在安置的房屋内居住。我并未承诺将涉诉房屋过户给牛女士。我不认可涉诉房屋为牛女士借名买房。房屋的产权问题应等我百年后再做处理。另一套安置住房由王某丙偿还贷款,登记在我名下,但王某丙从未提出要求过户。两套安置住房共计贷款100000元,均为同一还款账户,没有进行拆分。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先生述称:涉诉房屋为柴女士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被告柴女士与第三人王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四子,分别为案外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丁。王某甲与牛女士系夫妻关系。王某甲于2004年5月8日去世。

  柴女士原承租甲市乙区892号公房3间,总使用面积25.9平方米。2001年,案外人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在此地进行危改拆迁。2001年11月8日,柴女士提交《申请》,该申请内容为,892号户主柴女士,因特殊困难,愿把柴女士的房契分开:二子王某丙,三子王某甲。分给王某丙、武女士、王老二、柴女士一个房契,一个独居。分给王某甲、牛女士、王老三、王老幺一个房契,一个独居。《申请》有关人员签字处签有王某丙、武女士、王老二、柴女士、王老幺、王某甲、牛女士、王老三的签名及盖有王某甲、柴女士的名章。2001年11月11日,柴女士、王某丙签订拆房验收通知书,将房屋交付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2001年11月23日,柴女士(被安置人、乙方)与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危改单位、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乙方住址甲市乙区892号,在危改区内有非成套公房3间,使用面积25.9平方米,建筑面积34.45平方米,正式户口10人,安置人口8人,分别是户主柴女士,之孙女王老幺;分户主王某丙,之妻武女士,之女王老二;分户主王某甲,之妻牛女士,之女王老三。根据危旧房改造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购买乙区1201号一居室一套,建筑面积(暂定)53.3平方米;1001号一居室一套,建筑面积(暂定)53.3平方米。回迁购房总价款144389.2元。公共维修基金2887.78元。乙方在拆迁公告后20日内搬家,房价款优惠10000元。乙方实际向甲方交纳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137276元,其中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款37276元,贷款100000元。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于2003年11月8日将回迁房交付乙方。本协议所购安置住房的产权归乙方所有,并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甲方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届时乙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担。

  2001年12月12日,柴女士、王某丙、王某丁作为借款人,柴女士作为担保人与中国L银行甲市支行签订《甲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01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购买房屋地址1001号、1201号。抵押房屋地址1001号、1201号。

  2003年11月13日,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为柴女士出具涉诉房屋准住证。2003年11月13日,柴女士(被安置人、乙方)与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危改单位、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补充协议书》, 2004年2月20日,柴女士取得涉诉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首页盖有“经济适用房”章。2013年12月5日,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全部贷款证明》,证明柴女士、王某丙、王某丁已于2013年11月25日将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于2001年12月12日向其发放的贷款10万元,借款年限为2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偿还。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牛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并未签署借名买房的书面合同,现原告提供2001年11月8日的《申请》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经核实并调查《申请》的原件,被告对该《申请》的真实性仍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申请》中“柴女士”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鉴定因检材为两人的笔迹,样本不能满足检验条件而终止。虽被告不认可《申请》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申请》的内容上看,该《申请》为拆迁时被告对安置人口及安置利益的分配,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虽然被告认可涉诉房屋购房款系王某甲出资,涉诉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并交纳相关费用,但出资本身及居住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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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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