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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借父母名义买房又遇父母立遗嘱房子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秦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是亲兄弟、兄妹关系,父亲秦大叔、母亲罗大娘。1988年,我带着妻儿调到XX省XX县T公司工作。1992年11月,我调回甲市L公司图书馆工作。我一家四口落户在甲市乙区XX街父母家中。2000年XX街拆迁,我一家四口与父母均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因拆迁后的房屋需要货币购买,可以折算父母的工龄,父母考虑到我一家也是被安置人,在甲市又没有住房,决定由我出资购买,为此父母、我、被告在2001年10月2日达成家庭协议:由我出资购买拆迁补偿的房屋即乙区807号登记在父亲名下,由父母在此居住,父母去世之后此房归我所有。全家人包括父亲秦大叔、母亲罗大娘、我及三名被告均在证明协议内容的证明上签字认可。基于该协议我出资92524.2元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购买后,由父母在此居住,加上我一家合计6人的户口登记于此。后双亲相继去世。根据证明约定的协议内容,房屋应当过户到我名下,我找各被告商议房屋过户事宜发生分歧,尤其是被告秦某甲拿着该房屋的产权证不予配合。为维护我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三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甲市乙区807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确认我为甲市乙区8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被告辩称

  秦某乙答辩称:房屋是秦先生和秦某甲之间的纠纷。我不参与他们的争议。房屋是父亲的。听从法院判决。

  秦某丁答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秦某甲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位老人生前都是我伺候的。2004年,二位老人立下公证遗嘱。二位老人在遗嘱中将房屋留给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秦先生、秦某乙、秦某丁、秦某甲系秦大叔、罗大娘之子女。2000年12月31日,秦大叔(乙方)与K公司(甲方)签订《K公司出售共有住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座落在乙区807号的单元楼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2.83平方米。乙方实际应付的房价款为89418元,公共维修基金2413.6元,印花税45元。合计91877.5元。2001年10月2日,秦大叔、罗大娘、秦先生、秦某乙、秦某甲、秦某丁在一份《证明》上签字。该《证明》载明:父亲秦大叔将分下807号房给予长子秦先生并由其出资购下。房屋由父母居住。父母不在世后,此楼房归秦先生所有。

  2004年10月15日,秦大叔、罗大娘立下《遗嘱》。该《遗嘱》载明:座落在甲市乙区807号房屋是我和老伴罗大娘(秦大叔)的共同财产,房款是儿子秦先生花了七万元,我们老两口花了二万元买的,现在房产证还没有发下来,我们老两口都是由大女儿秦某甲来伺候我们,为避免今后子女们因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所以我决定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女儿秦某甲继承。2004年10月19日,甲市乙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兹证明秦大叔(罗大娘)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王先生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

  2009年3月16日,甲市乙区807号房屋(以下简称:807号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书,该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秦大叔。2011年2月25日,罗大娘去世;2015年12月31日,秦大叔去世。现涉案房屋由秦某甲居住。

  四、法院判决

  1、秦某乙、秦某甲、秦某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秦先生办理甲市乙区807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秦先生名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秦先生负担);

  2、驳回秦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先生与秦大叔、罗大娘之间是否构成借名买房的关系。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是限制流通物,并非禁止流通物。根据2001年10月2日签订的《证明》及庭审陈述证实,807号房屋是由秦先生出资购买,房屋先由秦大叔、罗大娘居住。秦大叔、罗大娘不在世后,归秦先生所有。《证明》明确了秦先生以秦大叔的名义购买807号房屋的事实,该文件上除了有秦大叔、罗大娘、秦先生的签字外,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丁也在上面亲笔签名。故可以认定秦先生与秦大叔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该借名买房的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现在秦大叔、罗大娘已经过世,作为二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配合其父母履行借名买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配合秦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自行缴纳。

  关于秦先生提出,确认秦先生为甲市乙区8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因秦先生与秦大叔、罗大娘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秦先生不能依据合同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为8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秦某甲提出,因秦大叔、罗大娘在生前立下遗嘱将807号房屋由其继承,所以秦某甲享有807号房屋所有权的答辩意见。因秦大叔、罗大娘就807号房屋立下的遗嘱系二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否定秦大叔与秦先生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故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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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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