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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公司借员工名义买房引起的确权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XX公司起诉称: 2002年8月28日,董先生与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X家园小区108号房屋,总价款1419964元。2004年8月23日,涉案房屋设定了他项权利,抵押权人为中国K银行甲市A地支行。董先生在购买房屋时,系我公司甲市运营总部的部长,涉案房屋系我公司借董先生之名购买,购房首付款及住房贷款全部由我公司支付及偿还,涉案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董先生向中国K银行甲市A地支行清偿甲市乙区108号房屋的剩余住房贷款,实际还款金额由我公司承担;2、判令董先生配合中国K银行甲市A地支行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手续,我公司承担办理抵押权注销的全部费用;3、判令董先生协助我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转移至我公司名下,我公司承担办理过户登记的全部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先生答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委托XX公司出售,当时约定的是1号楼1栋8门108号房屋,并没有XX公司所说的房屋。在我购房前后,没有明确说是为XX公司买房。当时为了出售房屋,把定金和首付款手续都交给了XX公司,按揭款也不是XX公司支付的,我是用自己的劳动报酬支付的,XX公司所说的借名买房不成立。我是XX公司的职工,有经济往来,为了解决经济往来问题,结清账目,所以考虑让XX公司买房。

  三、法院查明

  2002年8月28日,董先生与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甲市乙区YY小区(XX家园)(暂定名)108号房屋,建筑面积共215.8平方米,总价1419964元。另,董先生与中国K银行甲市A地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XX公司主张因公司住所地在西安,签订合同等需要法人签字,也需要提交诸多材料,董先生系公司住甲市运营部部长,处理起来比较方便,也着急成立甲市运营中心,就委托董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为此,XX公司提交了2002年1月26日关于成立甲市运营总部的会议决议等书面证据;2002年9月15日XX公司与董先生签订的《信托协议书》,约定“XX公司委托董先生以其名义购买甲市XX1号楼1单元101座复式结构房屋一套,购买该房屋所需的全部资金由XX公司支出,XX公司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财产权——所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委托董先生以其名义办理房产按揭事宜,所需资金由XX公司支出……银行按揭款交付完毕后,该处房屋由董先生名下过户到XX公司名下……。”  董先生主张系委托XX公司出售涉案房屋,又称因需要委托卖房,因此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房产证等给了XX公司。为此,董先生提交了《过户委托书》。XX公司认可印章的真实性,称真实情况是要求董先生协助过户,委托书是《信托协议书》的附件,并提交了另一份《委托书》。董先生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四、法院判决

  1、董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K银行甲市A地支行申请偿还甲市乙区108号房屋剩余住房贷款,所需款项由西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董先生于清偿完甲市乙区108号房屋剩余住房贷款后三日内,向中国K银行甲市A地支行申请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西XX份有限公司支付;

  3、董先生于甲市乙区108号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解除后三日内,协助XX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XX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需费用由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XX公司以借名买房为由提起诉讼。借名买房系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可以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房款的支付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等予以认定。本案中,第一,从XX公司提交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材料来看,XX公司有成立甲市运营总部、购买房产的计划;从专题会纪要和书面汇报材料来看,XX公司决定以董先生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签订信托协议,且已在2002年8月2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XX公司与董先生签署了《信托协议书》,与专题会纪要和书面汇报材料前后印证。因此,可以认定XX公司与董先生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第二,从房屋的首付款支付及按揭贷款的偿还来看,董先生以报销的名义从XX公司支取或者由XX公司直接汇入董先生名下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账户内,XX公司持有房屋定金、首付款及其他税费等的发票、收据,持有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董先生主张部分款项注明为劳务费而非偿还按揭款项,XX公司予以了说明并且提交了另行向董先生支付工资的证据。第三,从XX公司提交的《装修项目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金的凭证、支付房屋水电等费用的凭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来看,涉案房屋由XX公司在使用、收益,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综上,可以认定XX公司与董先生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董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关于董先生提出的房屋房号问题。虽《信托协议书》记载的房号与涉案房屋房号不一致,但结合董先生提交的《过户委托书》、XX公司提交的《委托书》,该两份证据记载的房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且XX公司提交的部分付款凭证记载的房号也与涉案房屋房号符合,董先生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案外其他房屋,故对于董先生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XX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

  XX公司请求董先生向中国K银行甲市A地支行清偿涉案房屋剩余住房贷款,所需还款款项由其公司承担;请求董先生配合中国K银行甲市A地支行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手续,所需费用由其公司承担;请求董先生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转移至其公司名下,所需费用由其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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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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