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北京房产律师:以借名买房为由确认房屋所有权因没有证据被驳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武女士起诉称: 2006年我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因我常年在国外没时间办理房屋手续,于是我委托我嫂子杨女士的弟弟杨先生代为办理诉争房屋的购房手续。购房款30余万元通过我嫂子杨女士支付给杨先生。鉴于我与杨先生系亲戚关系,我又常年在国外,杨先生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等多方原因,我同意让杨先生一家人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我多次向杨先生索要购房的相关材料,杨先生称找不到了。2016年12月,杨先生告诉我购房的相关材料在其妻子马女士手中,马女士拒不返还给杨先生,也不返还给我。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向我返还诉争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购房契税票据原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女士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子系我和杨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买房,所以手续在我手里很正常,所以我不同意返还。

  第三人杨先生答辩称:我同意手续返还给原告。原告是我姐夫的妹妹,她一直在国外上学,2005年时我姐姐杨女士委托我来办原告购房的相关手续,房子一直是我姐姐让我们在那借住,东西也都在房子那,我当时单位事情比较多,东西就让被告拿走了。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系亲属关系。被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2005年,原告委托第三人办理购买诉争房屋的相关事宜。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分三笔支付,共计328833元。2008年3月14日,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武女士。2007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收条,内容为“今从杨女士处收到武女士购房款328833元。”第三人杨先生在收款人处签字。原告称杨女士系其嫂子。第三人称杨女士系其姐姐。原告称其将购房款交付杨女士,再由杨女士交付杨先生。第三人称购房款由杨女士向其支付。原告与第三人均称涉案房屋的相关税费由杨女士支付杨先生,并由杨先生代交。涉案房屋交付后,杨先生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后,房屋对外出租。自2010年起,杨先生与马女士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关于装修款出资的来源,马女士称装修款由其与杨先生支出,杨先生称由杨女士支出。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马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诉争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契税票据原件返还给原告武女士。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武女士名下,武女士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马女士返还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及契税票的原件。马女士主张其与武女士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但未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马女士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以借名买房为由的确权之诉被驳回

下一篇:房地产律师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吗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